(编号:****)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14:00在慈溪市****
一、拍卖标的:
位于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东海小学的房地产租赁权,租赁面积:约1400平方米。慈国用(2005)第(110012)号,目前尚未办理房产证,用途:教育用地,现状:空置。租期:十年。十年租金起拍价****元,拍卖保证金20万元。
注:1、使用范围:标的仅做公寓、宿舍使用。
2、租金实行一年一付,先付后用原则。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首年租金,第二年开始提前一个月将下一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委托方仅提供收据。
3、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及责任(包括维修、保养、安全、卫生三包等)及相关证照办理均由买受人承担。
二、拍卖方式:现场增价拍卖,价高者得。
三、展示时间、地点:拍卖会前现场展示,联系电话:**** 谢先生
四、报名须知:
1、竞买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及法人均可报名参加。
2、报名者须于****16:00前(到账为准)将拍卖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户 名:点击登录查看;开户行: 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 ****88788 ),单位携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非本人须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汇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于****16:30前到慈溪市****
注:汇款请备注标的名称,拍卖保证金缴纳人应与竞买人一致,不接受两者不一致的报名。
五、竞买人须于 ****14:00前到慈溪市****
六、监督机构:慈溪市****
业主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 **** 谢先生
联系地址:慈溪市****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拍 卖 须 知
受委托,本公司将举行公开拍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敬告如下,各竞买人务必仔细阅读,遵照执行。
一、拍卖标的:
位于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东海小学的房地产租赁权,租赁面积:约1400平方米。权证:慈国用(2005)第(110012)号,目前尚未办理房产证。用途:教育用地,现状空置。租期:十年。十年租金起拍价****元,拍卖保证金20万元。
注:1、使用范围:标的仅做公寓、宿舍使用。
2、租金实行一年一付,先付后用原则。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首年租金,第二年开始提前一个月将下一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委托方仅提供收据。
3、成交后至****为房屋装修免租期。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及责任(包括维修、保养、安全、卫生三包等)及相关证照办理均由买受人承担。
二﹑报名办法:
1、竞买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及法人均可报名参加。
2、看样咨询:即日起至拍卖会前于标的物所在地展示,看样。
咨询电话:****谢先生。
3、报名者须于****16:00前(到账为准)将拍卖保证金汇入以下公司账户(户名:点击登录查看;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88788)。
4、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汇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于****16:30前到慈溪市****
5、若法定代表人不能亲临现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等。
三、拍卖规则:
1、拍卖方式:现场增价拍卖,价高者得
2、拍卖地点:慈溪市****
3、拍卖时间:****14:00
4、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含其它任何费用。
5、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有权根据出价情况调整加价幅度,并依法对竞买人的出价、应价以及成交进行有效确认。
6、当全场出现最高价时,拍卖师以“第一次”“第二次”“最后一次”的方式提醒其他竞买人三次加价的机会,若无人再加价的,拍卖师以落槌表示成交,成交后竞买人的应价、出价均无效。
7、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拍卖时间开始前到达拍卖地点,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单位公章领取竞买号牌,否则拍卖人有权视为竞买人已放弃竞买。竞买人对竞买号牌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被错拿等原因造成的竞价或成交,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
8、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开始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口头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10、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接受,保证金不计息退还,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11、拍卖未成交且无违约的竞买人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退还(不计息)。
12、如需临时更换场地的,拍卖人将采用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通知竞买人。
13、竞买人报名时提交的地址(含身份证地址)、电话等即为有效的联系方式,若该联系方式产生通知、催告等无法到达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14、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15、凡涉及“本公司”即点击登录查看,有拍卖违约记录的竞买人本公司有权拒绝其参加报名。
四、税费承担:
1、成交价为十年租金,买受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委托人可按实开具收据,租赁产生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2、涉及标的物交付之日起至标的物归还委托人前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垃圾清运费、数字电视、燃气费等。
五、款项支付:
1、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首年租金及拍卖佣金(十年租金成交总价的1.5%)。
2、成交款交至;点击登录查看;开户行:慈溪农村商业银行附海支行;账号: ****19350 。
3、佣金交至 点击登录查看 ;开户行: 宁波银行余姚支行 ;账 号:****88788。买受人未能及时支付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在拍卖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六、标的移交:拍卖成交的,买受人在付清所有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按该协议约定由委托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
七、特别约定 :
1、本次拍卖仅对价格进行确认,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为准。
2、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对标的物进行实地踏勘与了解,一旦报名参与竞拍,即视为竞买人愿意接受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委托人和拍卖人声明不承担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的担保责任。
3、买受人不得利用标的物进行违法乱纪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且不得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及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其他行业,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委托人有关租赁的规定,服从政府部门和委托人的监督管理。
4、租赁期为十年,实行先付后用的原则,一年一付,第二年起买受人应提前一个月将下一年租金付清。
5、租赁期间的相关配套设施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消防、污水处理费等,涉及上述设施的安装或增扩容由买受人承担。
6、租赁期内,买受人即为租赁物的实际责任人和管理人,涉及门前三包、卫生、消防均由买受人承担,对租赁物相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一切责任,与委托人无关。
7、若涉及买受人使用标的物、装修标的物以及自身经营需要须办理相关证照的,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8、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标的物损坏须提前终止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遇政府规划、拆迁等原因需提前收回标的物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搬迁,委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履行租赁合同的剩余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9、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买受人返还标的物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并须经委托人验收认可。买受人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可移动财产收回,新增建筑物(若有)及固定设施无偿归委托人所有。
买受人逾期归还标的的,则应按原租金标准的二倍向委托人支付占用期间的侵占费。
10、买受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本次《拍卖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标的物的。
②将标的物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拍卖款项、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④未经委托人同意私自转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
八、法律责任:
1、买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拍卖人有权在买受人违约时将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标的并征得委托人同意重新拍卖,按《拍卖法》第39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A.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B.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
C.买受人不按本《拍卖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2、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造成损失的,由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
1、若有其他由拍卖人提供的与本次拍卖相关的附件均视为本拍卖须知有效组成部分。
2、本拍卖须知的解释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归拍卖人所有。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竞买人承诺声明:
本人(单位)对标的物已现场踏勘,并已完全知晓与了解标的物之现状,对标的已知或未知之瑕疵,均愿意接受。《拍卖须知》已领取并仔细阅读,若竞买成功,愿意履行《拍卖须知》中约定的全部条款。
竞买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合同格式
房 产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点击登录查看
承租方:
二○二五年六月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点击登录查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3659L
注册住所:慈溪市****
机构类型:集体经济
法定代表人:朱威迪 电 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住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租赁标的
甲方将所属的 慈溪市****
第二条 出租标的上设置的承租权情况如下:
本合同标的没有设置承租权。
甲方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出租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承租方承租标的没有违反对承租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第五条 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租赁权取得方式:拍卖方式。
2、租赁期限: 十 年,自2025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止。
3、租赁价格: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标的以十年租金成交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人民币(小写)¥ 出租给乙方。乙方需另行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须在签订本合同前缴纳,承租期满并结清水电费等应付款项后无息退还。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每年租金的,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4、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乙方采用按年度一次性付款方式,第一年的租金必须于签订本合同前汇入 点击登录查看 ,开户行:慈溪农村商业银行附海支行,帐号:****19350。第二年起租金由乙方在前一年租期到期日前一个月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第六条 双方约定事项
1、房屋按现状出租,不得擅自拆、搭建。
2、租赁期间房屋室内装修由乙方自理,乙方需整体经营,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不得分割转租、转借他人;乙方若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转借、分割转租给他人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并解除协议,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乙方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自行处理,固定性装潢不得拆除、毁损,甲方不承担作价补偿义务。
3、租赁期间若涉及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消防、污水等的安装及增扩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因装修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非承重结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在租赁期满后无条件将其恢复原状。若乙方影响建筑物安全,不符合消防规定进行装修的,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恢复原状,并支付 万元违约金给甲方。
4、乙方对房屋的结构、功能、状况等已明确知悉,并了解可能存在的所以风险,乙方承诺消除有可能存在的安全等各类隐患。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保证房屋的使用符合环保、消防、治安综合治理等要求,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在租赁期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和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乙方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毁损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期间乙方必须自行办妥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合法经营手续,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民事责任,与甲方无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租赁期间乙方自理水、电、物业等与租房相关的一切费用。若未按时缴纳水费、
电费、物业费等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在缴纳后直接从房屋履约保证金
中扣除,且甲方有权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负。
7、租赁期间,房地产如遇市政建设拆迁、土地被收储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现时,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后合同解除,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已付房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折算后退还,且甲方并不作任何补偿。若因乙方未按时腾退等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年租金 20%的违约金,若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的损失。
8、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房屋毁损和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9、乙方在签订合同并付清第一年租金后,方可进场装修。
10、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时,乙方应在租赁权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 日内无条件腾空清场并将房屋返还甲方。乙方返还标的物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并须经出租人验收认可。乙方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可移动财产收回,新增建筑物(若有)及固定装饰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乙方逾期归未腾退清场或还标的的,逾期每日乙方应按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天的,甲方有权直接入驻,收回租赁房屋,租赁房屋内的装修及所有财产视为乙方遗弃物,全部归甲方所有,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本次《拍卖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标的物的。
②将标的物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拍卖款项、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④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转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
第七条 交割
甲方应于2025年 月 日前完成实物交割。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租赁纠纷的处理
甲、乙双方如产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实物(由乙方引起的原因除外),向乙方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无须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2、本合同生效且交割完成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年租金的,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每年租金的,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2025年6月 日 2025年6月 日
说明: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订的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不得违反公告或须知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