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8号等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公 告
永自然规告字[2025]4号
经永清县人民政府批准,点击登录查看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点击登录查看承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序号 | 地块编号 | 地块位置 | 土地用途 | 宗地面积 | 规划设计条件 | 出让年限(年) | 起始价(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加价 幅度 (万元) | 备注 | ||||
平方米 | 亩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限高 | |||||||||
1 | 2025-8 | 北京亦庄﹒永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社会福利用地 | 3642.29 | 5.46 | ≤2.5 | ≤30% | ≥35% | ≤60米 | 50 | 345 | 345 | 7 | |
2 | 2025-9 | 永清经济开发区**** | 工业用地 | 3305.27 | 4.96 | ≥1.2 | ≥40% | 5%-20% | ≤60米 | 50 | 218 | 218 | 4 | |
3 | 2025-10 | 永清经济开发区**** | 新型产业用地 | 18238.01 | 27.36 | 1.5-4.0 | ≥40% | 5%-20% | ≤60米 | 50 | 1207 | 1207 | 24 |
2025-9号地块为违法用地,地上违法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已被依法查处并没收,在土地出让后由土地受让人与经开区****
2025-10号地块依据《永清县****
2025-9号、2025-10号地块采用“标准地”出让,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项目建成正式运营后税收贡献不低于30万元/亩/年。
2025-9号、2025-10号地块成交后,宗地竞得单位须先与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园区****
2025-8号、2025-9号、2025-10号地块落实《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冀政办字(2020)115号)、《廊坊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在本次公告之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买:
1、签订《出让合同》后,不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价款的;
2、被监管系统通报的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至 ****上午 9:00-11:30,下午14:30-17:00,到永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业务受理部领取拍卖出让文件。领取时请携带以下资料原件:企业单位领取拍卖文件需要携带营业执照原件、法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领取拍卖文件需要携带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拍卖文件所携带资料原件均需复印,所有复印材料需提供叁份均加盖公章)。
注 :拍卖出让文件获取人与竞买资格申请人必须一致。
五、申请人可于 ****至 ****(上午 9:00-11:30,下午14:3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到永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16:00。报名申请材料提交的截止时间为****16:00,16时后不再接受提交的申请报名材料及任何材料补充。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点击登录查看将在 **** 17:00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 ****11:00在永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出让宗地面积以政府最终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
2、本次拍卖不允许口头报名和邮寄材料。
3、竞买人可自行到拟出让地块现场踏勘,出让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一经竞买报名即表示接受地块全部现状。
4、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事项如有变更,将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报名竞买人,并在相关媒体刊登变更公告,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5、本次拍卖公告在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
6、竞买人须执《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拍卖出让活动。
7、出让宗地范围内电力设施、电力线、通信线、地下隐藏物、埋藏物、地下管网等均由受让人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迁移或清理等,所需税费均由受让人自行支付。
8、点击登录查看拥有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八、联系方式
出让人:点击登录查看
拍卖服务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河北省廊坊市****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点击登录查看
邮 箱:****@163.com
二0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