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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建议公告

青海西宁 全部类型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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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建议公告
发布时间:****

为加强全省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

1.电子邮箱:****@163.com

2.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点击登录查看建筑业监管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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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加强全省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限额以下工程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和市****

如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进行调整的,本办法规定的限额以下标准相应予以调整。

临时性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居民住宅装饰装修、乡村建设工程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监管原则】限额以下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遵循“主体负责、属地管理、行业督导、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实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构建网格化监管、智慧化赋能、社会化共治的管理模式,实现对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管理全覆盖、无盲区****

第五条【宣传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限额以下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检举、控告、投诉。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通过12345、12350热线等渠道积极参与限额以下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举报。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责任】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业主)应当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并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

(一)项目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信息登记,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培训。

(二)在项目入口处的醒目位置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公告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的姓名、电话,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依法将限额以下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技术能力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必须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

(四)配备专(兼)职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材料设备、进场人员、场地管理措施等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本单位相关人员及施工人员开展进场前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进场施工。

(五)保障施工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六)加强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加大巡查力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七)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涉及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

(八)依法严格落实对地下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及动土作业的,应当查明地下管线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制订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

(九)涉及动火作业的,应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和施工现场防火措施,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动火审批前,建设单位(业主)应前往作业点进行安全核查,核查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十)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应当事先征求管道燃气企业的意见,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拆改施工完成后,经管道燃气企业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一)涉及特殊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的有关规定,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依法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等相关凭证。

(十二)建设单位(业主)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因外包、转租、承包等合同约定而转移。

(十三)不得将依法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十四)限额以下工程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记录,并向街道(乡镇)竣工销项备案。

(十五)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或者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限额以下工程进行工程监理或者建设管理。

(十六)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第八条【施工单位责任】承接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确保施工安全。

(二)限额以下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条件的施工单位承包;鼓励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四)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风险、禁止事项、职责分工、应急保障等,并签署《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

(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保证施工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依法依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施工现场采取合理方式封闭管理,严格落实噪声、扬尘控制和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置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施工围挡、警戒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七)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八)涉及电气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有限空间监护等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九)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悬吊、挖掘、拆除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以及其他危险作业的,应编制专项作业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业主)审查同意,确认现场符合安全作业条件和要求后方可作业,并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施工作业;

(十)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企业内部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动火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看护,清理可燃物,动火作业结束后,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根据工程施工规模和危险程度,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点应与易燃、易爆、易挥发等施工现场危险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动火作业与涉及危险物品施工作业交叉;施工现场发生火情必须立即组织疏散人员,并报火警,及时处置。

(十一)及挖掘作业的,应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严格落实对地下管线、地铁隧道、燃气管道、油气管道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

(十二)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十三)施工现场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规定管理。

(十四)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或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五)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第三章 监管责任

第九条【省级部门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市****

(一)统筹协调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建立会商、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本省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制度。

(二)建立健全限额以下工程考核机制,督促市、州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将管理部门、属地政府限额以下工程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全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

(三)省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及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政府公共物业管理部门,应根据“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各自行业领域的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十条【市(州)、县(区)政府职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下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出台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体系和职责分工,建立分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全覆盖、分片管理、分级负责的监管网络。

(三)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监管力量与纳管规模相匹配。

(五)组织实施本地区****

(六)组织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日常安全巡查、专业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置,加强专业技术支撑,有效排查治理问题隐患和管控安全风险;组织查处限额以下工程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受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有关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查处理。

(八)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职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辖区****

(二)负责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的信息登记备案服务,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业主)进行开工信息登记,竣工后销项备案。

建设单位(业主)提交信息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信息、材料的完整性内容进行核实,告知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建立限额以下工程监管台账。

属于登记纳管范围,且申报信息、材料完整的,予以快速受理,并按程序反馈,发放登记回执;对于申报信息、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修改意见;对于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得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

建设单位(业主)提交竣工销项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完工情况予以现场核实确认,实现闭环管理。

(三)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对发现未登记、登记信息不符、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对未按期整改的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或者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照执法权限分工依法查处。

(四)开展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建设活动。

(五)受理限额以下工程关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查处理。

(六)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社区****

第十三条【物业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物业管理区****

(二)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内容提前告知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

(三)配合有关部门、街道(乡镇)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市****

(四)协助街道(乡镇)开展物业服务管理区****

(五)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监管程序】限额以下工程实行闭环管理,包括:开工前信息登记、施工中巡查检查和执法处置、完工后备案销号。

信息登记、竣工销项为告知性登记、销项,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及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

第十五条【信息登记程序】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在开工前向街道(乡镇)申报登记项目安全生产有关信息和材料。信息登记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可申请延期一次。

凡涉及虚假申报、刻意规避施工许可证办理、超出登记范围施工、违法建设等行为的,信息登记无效,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登记提交材料】限额以下工程应当登记以下信息和材料:

(一)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开工信息登记表(附件2)。

(二)有关权属、身份材料,包括:申报登记人员的身份证;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授权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受委托人身份材料及授权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非房屋产权人申报登记的,应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施工的书面材料。

(三)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附件4)。

(四)工程委托合同或者协议书。

(五)涉及限额以下高风险工程或者危险作业的,应提供施工、作业专项方案;属于装饰装修工程的,应提供装饰装修方案。

(六)涉及限额以下高风险工程等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情形的,应提供该企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书

(七)有关具体情形的材料,包括: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情形的,提供相应的鉴定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涉及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提供管道燃气企业出具的意见材料;涉及动土作业且经查明有地下管线的,应提供与地下管线权属或者运营管理等单位签订的安全保护协议。

第十七条【检查要求】街道(乡镇)组织开展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安全巡查检查,重点进行以下方面检查,填写《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参考用表)》(附件5),并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一)工程所在的房屋建筑是否为合法建筑,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否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现场标牌是否内容完整、标识清晰。

(二)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施工作业。是否签订了施工合同;是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负责人资格是否符合工程要求;进场安全教育、消防培训等安全培训教育开展情况。

(三)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上岗,施工现场是否规范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作业人员是否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五)从事电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六)动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作业前是否清理可燃物,是否有专人看护,是否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能否正常使用。

(七)施工作业区域是否有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区是否与社会人员生活区、经营场所营业区采用安全方式进行分隔。

(八)占道施工作业是否办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手续。

(九)对于各类需破坏路面(土体)结构、可能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作业(含勘察、钻探、挖坑、打桩、打井、打夯、顶进、植树、埋杆、堆物、爆破、取土等),应检查是否已调查清楚施工区****

(十)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施工许可证。

(十一)施工现场使用危险物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省禁限目录等要求。

第十八条【竣工销项备案】限额以下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业主)应向信息登记单位提交《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竣工销项备案表》(附件3),办理竣工销项备案。

第十九条【违法处理】限额以下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责任;对于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示、行政处罚、信用管理联合惩戒等措施进行惩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问责处理】 负有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限额以下高风险工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

(一)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进行施工的。

(二)含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模板工程、脚手架、有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等施工内容,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

(三)需要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

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具体类别详见附件1。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X月X日。

附件:1.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具体类别

2.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开工信息登记表

3.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竣工销项备案表

4.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

5.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参考用表)

附件1

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具体类别

一、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进行施工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

(一)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酒店、培训机构。

(四)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六)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的门诊楼,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七)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八)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

(九)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十)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二、含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模板工程、脚手架、有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等施工内容,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

(一)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是指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以及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是指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或悬挑式脚手架工程、高处作业吊篮以及采用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四)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五)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是指采用起重机械和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进行安装的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包括:采用自制起重设备、设施进行起重作业;2台(或以上)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流动式起重机带载行走;采用滑排、滑轨、滚杠、地牛等措施进行水平位移;采用绞磨、卷扬机、葫芦或者液压千斤顶等方式进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六)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

三、需要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

(一)建筑主体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节点和基础等。

(二)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附件2

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开工信息登记表

一、基本信息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

建设单位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资质或具备相应条件

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安全管理人员姓名

证号

联系电话

工程类别

(在对应项目上打√)

1. 房建工程(新建□ 改、扩建□ 装饰装修□) 2.市政工程£

3.其他专业工程£

建设规模

(合同额等指标)

主要施工内容

计划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是否属于高风险项目

是□ 否□

高风险项目具体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房屋登记手续等。£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承发包合同关键页。£

3.施工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

4.涉及到特种作业的工程,应提交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

6.提供挖掘工程地下管线调查情况。£

7.属于高风险项目的,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有效设计方案。£

三、备注

1.本表一式两份,登记机构和办理人各留一份。

附件3

青海省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工程竣工销项备案表

一、基本信息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规模

工程类别

开工时间

竣工验收时间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及人员信息

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若有)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其他

二、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限额以下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应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被抽查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应提交)。£

3.施工现场完工照片(3-5张)。£

4.其他资料。£

三、备注

建设单位应如实准确提供工程基本信息和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附件4

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承诺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

2.现场施工负责人是承建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

3.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规模和特点,安排自身素质好、安全培训合格、技术等级符合要求的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不将有残疾、高血压、心脏病、智力低下、未成年儿童等带到工地安排工作或玩耍;

4.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员搞好安全监督工作;

5.不违章指挥,不要求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不强迫工人疲劳作业,并按规定做好女工保护工作;

6.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机械工、电工、操作工、架子工等)必须经培训、考核,有关部门颁发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7.确保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8.严防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危险区,乱动机械设备;

9.不私自乱接乱拉电线,保护工地上临时用电电缆及配电箱的完好,不得用材料、工具等压砸电缆电线,确保用电安全;

10.严格遵守动火作业相关规定和手续,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人: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限额以下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参考用表)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承建单位:

序号

类别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整改要求

符合

基本

符合

不符合

1

施工准备

工程所在房屋是否违法建设,是否办理开工信息登记,是否肢解工程。

是否选用有资质或具备相应条件的建筑企业。

是否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明确具体的施工安全条款、安全责任、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等。

占道施工作业是否办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手续。

挖掘工程开工前是否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清楚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对接配合,挖掘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

2

人员管理

施工负责人是否在场,与开工信息登记的是否一致。现场是否配备持证安全管理人员。电焊、气焊、电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有无盲目指挥、违规作业、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是否向施工人员提供合格安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是否正确使用安全帽、劳保鞋、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

3

现场管理

施工作业区域是否有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公示牌是否醒目、内容完整。

施工区是否与社会人员生活区、经营场所营业区等社会场所分隔。

施工临边、洞口位置是否设置临边防护措施。

动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作业前是否清理可燃物,是否有看火人,现场是否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是否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切割机、电焊机等施工机具是否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电线电缆有无破损、泡水。

本项目是否高风险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4

其他

其他安全事项。

统计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检查人: 被检查人签字: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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