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麦拉山管护点闲置管护房5年使用权公开拍租公告
受点击登录查看委托,点击登录查看将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对点击登录查看麦拉山管护点闲置管护房5年使用权进行公开拍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租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起租价 (万元/年) | 增价幅度 (万元/次) | 竞租保证金 (万元) | 竞价时间 |
点击登录查看麦拉山管护点闲置管护房5年使用权 | 1.00 | 0.10 | 1.00 | ****10:30 |
备注:竞买人需自备电脑,并提前进行调试,确保可参与正常竞价。
二、展示时间:自公告之日起。
三、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四、付款方式:拍卖成交之日起7日内缴纳第一年经营权拍租成交价款、拍租佣金。承租人未按规定缴纳相关价款的,拍租委托人可以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并由竞得人承担其违约责任。
五、增价幅度:竞拍增价幅度为1000.00元/次,起拍价为起始价,竞价以增价报价的方式进行。竞租人在竞价时可以按1000.00元/次或1000.00元/次的整数倍报价。
六、申请报名及竞价的时间
(一)公告时间:****00:00起至****23:59。
(二)申请报名时间:****00:00起至****23:59,节假日期间不受理CA锁办理(网上报名不受节假日限定)。报名须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https:****)。
(三)竞价时间:****10:30(本次竞价采用不见面交易方式,竞租人自行安排竞价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参与竞价)。
七、CA数字证书办理
(一)本次国有产权拍卖活动为电子化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意向竞买人必须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如果意向竞买企业没有CA数字证书的,请竞买企业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国有产权竞买人角色(提交资料并审核通过)以及办理CA数字证书后方可报名参加竞买。如果意向竞买企业之前已经办理过云南CA数字证书,只需进入《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注册登录,重新确认是否注册国有产权竞买人角色,无需重复办理CA数字证书。
CA数字证书办理地点: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6楼大厅CA办理窗口,24小时技术支持热线:****。
八、竞买人的资格及相关要求
(一)完全认可标的基本情况,且完全接受现未发现的瑕疵等有关规定。
(二)竞租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交纳竞租保证金,其提交资料全部审核通过并经办理完保证金分配确认后方可参与竞价。
(三)经营权承租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按点击登录查看的经营管理要求进行经营。点击登录查看麦拉山管护点闲置管护房在后期装修过程中,装修改造方案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装修改造不得改变原有房屋结构。
(四)经营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需要确保资产保质,不得损坏、丢失。
(五)网上报名须上传以下资料:
个人:(1)身份证原件扫描件;(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3)保证金银行进账回单扫描件。
公司:(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2)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4)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5)保证金银行进账回单扫描件。
(六)竞价注意事项
请竞租申请人于竞价时间开始前30分钟自行调试好电脑并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s:****)选择“楚雄州”进入竞价系统等待竞价,如竞租人不能提前登录调试好系统的,在竞价过程中发生任何问题,责任由竞租人自行承担,拍租方概不负责。
(七)网上竞价
拍租标的在报名截止后,竞租人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网上报价的方式进行竞价,报价最终结果以网上竞价结果为准,网上限时竞价时长为每次5分钟,超过竞价时限无人报价,以网上最高报价成交,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如在竞价过程中出现任何突发情况或不可抗因素,拍租方概不负责。
九、保证金交纳
账户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分理处
开户银行账号:********
凡有意参加竞买者,竞买保证金应在****16:00前转入以上保证金账户并经确认到账后方能参与竞价,逾期不予受理和确认竞租资格。竞租保证金交纳方式:线下交纳(只接受转账或电汇,交纳竞租保证金与竞租申请人名称一致)。未竞得者其拍租保证金在拍租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十、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拍租成交后,承租人应与点击登录查看签订《成交确认书》、《竞价记录表》。
(二)竞租人对公告和相关资料有疑问的,可在拍租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点击登录查看咨询。
十一、本公告未尽事宜请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s:****)选择楚雄州查询或向点击登录查看咨询。
十二、本次拍租公告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s:****)发布。如有变化,将在原公告发布渠道上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届时以补充公告为准。
十三、联系方式
**** ****(万) ****(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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