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
第2次澄清公告
致:各潜在投标人
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4.1履约担保:要求,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担保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保险或现金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确定中标人并签订承包合同前(或建设工程开工前15日内)。
履约保函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
或履约保证金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 %
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担保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有关履约担保的具体要求,执行《担保法》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
现更正为:履约担保:不要求。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澄清。
注:本澄清公告是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此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未仔细阅读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等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联系方式: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单位:嘉荫县****
联系人:龙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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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点击登录查看神州****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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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联系人: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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