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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商选定灵石县**** |
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 |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 |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条、《国 |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四条之规 |
定,现就灵石县****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
选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至2025 |
年6月23日),由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在已报名的房地产价格 |
评估机构中自主协商选定一家作为本项目的评估机构。 |
二、被征收人需在****(含)前,将协商选定 |
结果报告以书面形式报至点击登录查看。 |
如未提交书面协商一致选定结果报告,则视为协商选定未能达成 |
一致意见; |
若协商一致,则协商选定的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及时予 |
以公布。 |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协商一致选定房地产价格评 |
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灵石县城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以 |
入户方式征集被征收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
特此公告 |
啊 |
灵石县城城览会至报务中心 |
2025年6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