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 类别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1 | 行政许可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 | ||
2 | 行政许可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80项“项目名称: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 | ||
3 | 行政许可 |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矿区、旅游景区,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 ||
4 | 行政处罚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三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3.【部门规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4.【部门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 ||
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3.【部门规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4.【部门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 ||
7 | 行政处罚 |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部门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 ||
8 | 行政处罚 |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
9 | 行政处罚 | 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 | ||
1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2.【部门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3.【部门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 ||
1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13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四)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五)超过气象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雷电防护装置安装、检测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2.【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3.【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三十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等规定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2.【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三十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 | ||
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 ||
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四)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五)超过气象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 ||
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 2.【部门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升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6 | 行政处罚 |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 ||
27 | 行政处罚 | 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部门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 ||
29 | 行政确认 | 雷电灾害鉴定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 ||
30 | 行政奖励 |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七条第三款“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七条第二款“县****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九条第二款“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31 | 行政检查 |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使用气象资料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 ||
32 | 行政检查 | 对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的行政检查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 ||
33 | 行政检查 | 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检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 ||
34 | 行政检查 | 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 | ||
35 | 行政检查 | 对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行政检查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
36 | 行政检查 | 对气象设施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
37 | 行政检查 | 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的行政检查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升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
38 | 行政检查 | 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行政检查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 进行监督检查: (一)升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 (二)升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 批准;(三)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 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 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升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 (六)气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 ||
39 | 行政检查 | 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 | ||
40 | 行政检查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的行政检查 | 1.《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 | ||
41 | 行政检查 | 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本办法实行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 ||
42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单位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3 | 行政检查 | 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情况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 ||
44 | 行政检查 | 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气象探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 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 | ||
45 | 行政检查 |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行政检查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取得许可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业务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责令被许可人或者购买、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 ||
46 | 行政检查 | 对气象台站迁建许可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从事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47 | 行政检查 | 对气象资料共享的行政检查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 ||
48 | 行政检查 | 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 | ||
49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检查。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 ||
50 | 行政强制 | 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
51 | 其他类 |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的备案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五条“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 | ||
52 | 其他类 |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备案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 | ||
53 | 其他类 |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的备案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五条“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 | ||
54 | 其他类 | 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七条“县**** | ||
55 | 其他类 | 汇交、共享气象探测资料的审核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参加汇交、共享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核。” | ||
56 | 其他类 |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57 | 其他类 | 组织提供公共气象服务,管理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和传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 ||
58 | 其他类 | 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布局规划 | 《国务院关于发展气象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 | ||
59 | 其他类 | 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防风、防浪、防沙等工程建设标准制定 | 1.《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 | ||
60 | 其他类 | 提出气候资源的普查、开发利用、保护、区划等建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做出规划。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2.《国务院关于发展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 | ||
61 | 其他类 | 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
62 | 其他类 | 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县**** 2.《国务院关于发展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 | ||
63 | 其他类 | 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标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44号)。 | ||
64 | 其他类 | 制定、修订气象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行业标准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