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区财政局关于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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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区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共2大类30款143项245目。各购买主体对纳入指导性目录内的服务事项,且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但下列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20〕75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由自治区各部门编制,市****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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