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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杭州市****9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ZL1014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出租底价 | ****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陈女士、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 | ||
坐落位置 | 中山北路99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下更字第****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618.73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中山北路99号2、5、7、8、9幢,招租面积合计约1618.73㎡,其中2幢招租面积约421.85㎡,5幢招租面积约778.18㎡,7幢1层招租面积约221.19㎡、8幢1层招租面积约165.98㎡、9幢招租面积约31.53㎡。租赁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杭房权证下更字第****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证载房屋所有权人均为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用途均为非住宅;租赁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编号为杭下国用(2012)第100067号、杭下国用(2012)第100072号,证载土地使用权人均为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权类型均为划拨,地类用途均为批发零售用地,其中杭下国用(2012)第100067号国有土地证附记载明原规划审批用途为仓库用房。租赁面积系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位置及水、电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2、租赁房屋属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根据杭州市****点击登录查看负责运营管理,出租方据此对租赁房屋进行公开招租。 3、目前出租标的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元/年 | |||
出租面积(㎡) | 1618.73 | ||||
租赁期 | 9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房屋之日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后续租金由承租方支付给出租方,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逐年递增1%。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按3个月租金计收,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方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仅是承租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出租用途要求 | 用于医疗服务等,禁止作餐饮、动火作业、住宿、娱乐等可能对文保建筑保护造成影响的业态用途。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我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后,因证载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如因此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若承租方需临时改变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相关审批及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由此产生的包括土地收益金等在内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对于相关部门是否批准,出租方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 (5)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不得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合用该房屋,或者对所承租的房屋及设备进行设置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如承租方擅自转租或设置抵押等权利负担的,转租、转借及抵押等设置权利负担行为无效。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7)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4、房屋交付: (1)原承租人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承租方签订《成交通知书》和《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出租方已完成租赁房屋的交付。(原承租人适用) (2)非原承租人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承租方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与承租方办理租赁房屋的交付手续。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若因出租方无法顺利收回出租标的原因导致延迟出租标的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无条件同意等待出租方清退原承租人,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交付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限以交付确认书上确定的实际交付房屋给承租方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承租方如有损失,全部自行承担。(非原承租人适用)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可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3)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5)因承租方原因逾期接收的,出租方通知的交付之日即视为租赁房屋已交接完毕,租赁期限自出租方通知的交付之日起算。 5、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法人(被全国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除外);【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 2、具有市级以上文保单位使用与管理经验。【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供至少一个使用与管理市级及以上文保单位的证明材料:(1)上述文保单位为自持的,提供产权证明,载明的权利人须为意向承租方;(2)上述文保单位为租赁的,提供相应的租赁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载明的承租方须为意向承租方;(3)上述文保单位为委托经营管理的,提供经营管理合同,合同载明的经营管理方须为意向承租方;(4)意向承租方提供的上述物业产权证明或合同载明的地址为市级及以上文保单位地址,并提供该地址物业为市级及以上文保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不限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布或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等。】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