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某部场地建设项目 二、项目编号:**** 三、项目概况: 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2.招标控制价:153.998293万元; 3.项目地点:黑龙江省伊春市、鹤岗市、同江市、抚远市; 4.建设规模:新建14处场地,制作练习障碍物14组,并进行障碍物安装及部分场地平整。 5.招标范围及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6.工期要求:****前完工; 7.质量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招标文件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八)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 (九)投标供应商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军队采购网(plap.mil.cn)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 (十)投标保证金追溯期设定为2年,即自项目开标之日起2年内,发现供应商参加该项目招投标活动存在违规行为的,应追缴其投标保证金,供应商拒不缴纳的,予以加重处理,超过2年的不再追缴。 (十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十二)投标申请人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十三)投标申请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无在建工程,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五、招标文件申领时间、地点、方式 (一)申领时间: **** 至 **** ,每天上午 08:00 至 12:00 ,下午 14:30 至 18:00 (北京时间,日历日) (二)申领地址: 黑龙江省 鹤岗市 (三)申领方式:线上申领() (四)本项目特定资质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和授权代表在投标前4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连续3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4.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5.投标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6.未被列入本公告第四条第(七)项明确的违法失信名单的承诺书; 7.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8.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无在建工程,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承诺,投标前4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连续3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报名通过仅作为招标文件购买环节审核使用,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供应商投标时资格审查以评标专家认定为准。) 六、投标受理时间及地点、方式 (一)投标受理开始时间:**** 09:00 (二)投标截止时间:**** 09:30 (三)投标地点(社会代理机构): 哈尔滨市道里区 (四)提交方式:现场提交 七、开标时间、地点 (一)开标时间: **** 09:30 (二)开标地点(社会代理机构): 哈尔滨市道里区 八、样品 采购包(1 ):不需要提交样品 九、现场踏勘 采购包(1 ):不需要现场踏勘 十、标前答疑会 不需要标前答疑 十一、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上发布。 无 十二、其他补充事宜 无 十三、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十四、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十五、纪检监督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于先生 联系电话:**** 邮 箱:****@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