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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甘肃省公安厅2024年度犬粮及犬用食材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次)

甘肃兰州 全部类型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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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采处(2025)3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点击登录查看2024年度犬粮及犬用食材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次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2024年度犬粮及犬用食材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次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244.376万元

当事人1(采购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当事人3(投标供应商):合肥泰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当事人4(投标供应商):中山市****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当事人5(投标供应商):甘肃华宠万家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当事人6(投标供应商):深圳市森瑞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我机关依法对****收到的对“点击登录查看2024年度犬粮及犬用食材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监督检查申请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

一、核查情况

监督检查申请事项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甘肃华宠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泰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深圳市森瑞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技术参数”评分项评审有误,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评标委员会打分说明、采购人的情况说明等,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中“技术参数”评分项规定:“所投各种犬粮(含幼犬粮、种犬粮、工作犬粮)中粗蛋白含量在满足招标文件基本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每增加1%(不足1%不计)的得0.5分,本项最多可得5分。所投各种犬粮(含幼犬粮、种犬粮、工作犬粮)中粗脂肪含量在满足招标文件基本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每增加1%(不足1%不计)的得0.5分,本项最多可得5分。所投各种犬粮(含幼犬粮、种犬粮、工作犬粮)中粗纤维含量均在满足招标文件基本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每减少3%(不足3%不计)的得1分,本项最多可得2分。所投各种犬粮(含幼犬粮、种犬粮、工作犬粮)中赖氨酸含量在满足招标文件基本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每增加0.1%(不足1%不计)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所投各种犬粮(含幼犬粮、种犬粮、工作犬粮)中水分含量在满足招标文件基本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每减少2%(不足2%不计)的得1分,本项最多可得3分。所投各种犬粮(含幼犬粮、种犬粮、工作犬粮)中黄曲霉毒素B1含量≤5μg/kg的得1分;黄曲霉毒素B1含量<1μg/kg的得2分。本项最多可得2分。注:1.当在各种犬粮中有不同的加分指标时取其中最低值计算该项得分;2.得分计算方式:如在招标文件基本技术指标中幼犬粮粗蛋白含量为22%,每增加1%的含量数值计算为23%(22%+1%),则增加相应得分为0.5分,以此类推。供应商须提供通过CMA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前述内容存在表述不明确、相互矛盾、有歧义、编制不严谨的情形。由于前述评分项内容存在问题,故我机关不再对监督检查申请事项进行具体审查。

监督检查申请事项2:投标供应商甘肃华宠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投标有效期期限,该供应商的符合性审查不应通过,评标委员会存在符合性审查有误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评标委员会打分说明、采购人的情况说明等,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4.1条规定:“投标有效期:开标后90天”、“第三章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中“第二部分 商务技术文件”的“(一)投标函”第3条规定:“我方承诺……不会在投标有效期___日内撤回投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办法”中“符合性检查的内容及标准”的“2、投标函、商务响应表、技术响应表”规定:“是否提供(如有一项不提供视为无效投标),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视为无效投标”,但投标供应商甘肃华宠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响应“3.我方承诺……不会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并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投标有效期期限,属于无效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对该供应商的符合性审查有误。故监督检查申请事项2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监督检查申请事项2成立,结合我机关处理监督检查申请事项1时发现的问题,从开评标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影响该项目评审结果,故认定评审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3、对于评标委员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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