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该项目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未明确规定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具体税费须由意向受让方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项目摘牌之日起5日内签署《资产交易合同》,不可对交易合同条款变更,并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费用以现款方式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转让为按标的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自办理产权交接手续后认可标的资产内一切现状,任何后续费用及安全状况均与出让方无关,若发生任何事故、责任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