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现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如下:
一、项目资本金出资时间的修改:
原招标文件中“初步协议”第4.2条中所述:“乙方应保证项目资本金出资时间为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分期到位。”修改为:“项目资本金的注入应按照项目建设资金年度投资比例分期到位”。与此有关内容皆以修改后的表述为准。
二、现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变更为:****9时00分。
三、招标公告中原定的“投标信息确认时间”和“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由原来时间延长至****17时30分。
四、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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