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建设公司在建项目消防检测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建设公司在建项目消防检测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我司报名了你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建设公司在建项目消防检测项目,现对招标文件有以下疑问。
招标文件附录2业绩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二项: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
(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证明材料已有合同甲方单位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总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请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提供消防主管部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或备案表是否予以认可备案表、验收意见上具有消防主管部门的公章,是否还需要甲方盖章
答: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提供消防主管部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或备案表予以认可。备案表、验收意见上具有消防主管部门的公章,需体现项目情况,可以不加盖甲方印章。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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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