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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补遗001号
致各投标人:
1.将采购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技术评分“(1)服务方案较完整,内容对采购人较为有利,可实施性强的得15-10分;(2)服务方案较完整,内容对采购人较为有利,可实施性较强的得9-5分:(3)服务方案完整,内容对采购人较为有利,可实施性一般的得4-2分;(4)服务方案缺项,不符合采购人需求, 内容相对其他供应商提供的不全面,可实施性差的得1分;(5)不提供不得分。”修改为“(1)服务方案较完整,非常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可实施性强的得15-10分;(2)服务方案较完整,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可实施性较强的得9-5分:(3)服务方案完整,基本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可实施性一般的得4-2分;(4)服务方案缺项,不符合采购人需求, 内容相对其他供应商提供的不全面,可实施性差的得1分;(5)不提供不得分。”
其余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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