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
澄清公告(第3次)
致各投标人: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3.2条“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调整为:“1-3名,不足3名按实际数量推荐”。
本项目澄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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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林甸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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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大庆市****
联 系 人: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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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sina.com
招标项目监督部门:林甸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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