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综合商业供应链服务平台项目澄清公告
由于内容修改,原公告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公告为准。
招标文件原付款方式:1.中标公示完毕,签订正式采购协议后的三日内,发包人应向中际人支付中标金额的70%用于前期系统平台搭建。2.系统平台部署完毕并测试完成后三日内,中标方应向平台公司出具书面的邯郸市综合商业供应链服务平台系统交付报告,发包人需对邯郸市综合商业供应链服务平台系统进行验收(自行验收或委托第三方验收),并向中标方出具书面的验收报告,验收完成后三日内,发包人向中标方支付中际金额的30%。
现付款方式变更为:签订合同后的三日内,发包人向中际人支付中标价的30%用于前期系统平台搭建;系统平台部署完毕并测试完成后三日内,中标方应向甲方出具书面的邯郸市综合商业供应链服务平台系统交付报告,发包人需对其系统进行验收(自行验收或委托第三方验收),并向中标方出具书面的验收报告,乙方向甲方派驻经甲方认可的运营团队,并向甲方提交供应链平台运营方案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中标价的40%;供应链服务平台系统上线试运营七日内,由甲方提供场地和服务甲方根据试运营情况向乙方支付中标价的25%;剩余5%经甲方验收合格(自行验收或委托第三方验收)后支付,具体合同中的详细条款以甲方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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