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08时00分收到贵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点击登录查看南宁门诊装修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予以受理。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函内容高度重视,当即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研究,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原文引用:
评标结果以对“主要材料及价格表”进行了修改和调整理由,符合性审查不符合,否决我司投标资格。并且招标代理对我们的质疑电话回复理由为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3.符合性审查 (2)报价评审 第11)、14)点”,我方认为此废标的理由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质疑事项的答复:
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由采购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造价咨询人采用经测评合格的博奥云计价软件编制,并经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审核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本项目发出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包含“主要材料及价格表”,并在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中的相关表格及竞标报价说明填写,且明确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有关工程量清单、竞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此外,还明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格要严格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表格要求和内容填报,供应商不得对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增减调整。贵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对“主要材料及价格表”项目进行了增减调整并对表中的“项目名称及规格、型号等特殊要求”描述进行了修改。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3节“符合性审查”第3.5条“商务技术报价评审”第(2)款“报价评审”第11)项“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不一致,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的”和第14)项“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增减或对竞标范围进行调整的”已明确并标粗加黑提示属于上述任一情形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经核查,谈判小组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贵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和认定,贵公司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事实清晰,依据充分。本项目评审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的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事实依据:
1.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由采购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人采用经测评合格的博奥云计价软件编制,并经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审核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
3.本项目发出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包含“主要材料及价格表”,并在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中的相关表格及竞标报价说明填写,且明确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有关工程量清单、竞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此外,还明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格要严格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表格要求和内容填报,供应商不得对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增减调整。
4.贵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对“主要材料及价格表”项目进行了增减调整并对表中的“项目名称及规格、型号等特殊要求”描述进行了修改。
5.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3节“符合性审查”第3.5条“商务技术报价评审”第(2)款“报价评审”第11)项“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不一致,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的”和第14)项“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增减或对竞标范围进行调整的”已明确并标粗加黑提示属于上述任一情形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
(四)法律依据:
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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