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出租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承租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承租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出租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承租方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逾期不签订,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主张违约责任。 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自本项目《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金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4、意向承租方须承诺,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相关交易证明和承租方主体资格证明赴出租方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承租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金价款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本次出租为按标的现状交接,承租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 7、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根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企业租赁业务收费标准》文件中的收费比例交纳服务费。 8、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与出租方无关。若给出租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意向承租方要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标的转租、抵押、转让及改变用途;遵守合同内各项规定,如不遵行,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