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所列企业(详见附件)税务登记信息为无税务登记信息,且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公告所列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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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涉案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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