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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关于建立实施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黑龙江哈尔滨 全部类型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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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宾发改发(2025)30号


签发人:


刘扬


宾县关于建立实施管道天然气终端


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县各天然气经销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等部署要求,经依法听证并县政府同意,现将宾县点击登录查看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同一城市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市场公允价格的确定可参考两种方法:一是标杆法,即参考周边地区(或其他气源结构相似区域)采购价格水平确定;二是溯源法,即根据管道天然气气源平均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推导。


(二)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季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年联动。


(三)联动方式及公式。为及时疏导采购价格,联动机制不设启动条件。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执行,原则上不超过4%,低于4%的按实际确定。


(四)联动幅度。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坚持平稳从紧原则,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超出部分可在下个联动周期疏导。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设幅度限制。


(五)联动程序。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施联动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调整。


燃气经营企业可依据综合购进价格变化情况,向县发改局提出联动申请;发改局可依据企业申请启动联动机制,也可依据天然气社会平均综合购进价格变化情况直接启动联动机制。为保证价格联动顺利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合发改局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对于燃气经营企业拒不配合,无法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导致联动机制无法实施的,其后果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二、


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燃气企业要按照发改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采购的量价情况,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和采购价格等信息。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推进整改。


三、探索建立燃气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于标杆采购价格部分可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分享。


四、


有关要求


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燃气企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违规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以及企业间串通涨价等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在县发改局。


宾县发展和改革局


****


宾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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