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桂林市格盛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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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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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通过同城快递送达的关于“点击登录查看学生公寓家具、空调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中心于****15:30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点击登录查看,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分标二的“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仅美的空调品牌满足,其他知名空调品牌带“★”的条款有负偏离,投标无效。
采购文件的“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以不合理的参数条件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
事实依据:
根据采购文件第22页“第三章采购需求”明确说明:“4、投标人应注意下列内容:1)本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须满足或响应,若无法完全满足,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带“★”的均须实质性满足,否则投标无效。根据以上各大品牌的参数对比,除美的品牌外,其他品牌均不满足谈采购文件要求,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将《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中修改为通用型空调参数,让更多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
三、质疑答复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
经采购人市场调查,目前市场上有三个以上行业品牌符合要求,未存在指向供应商或阻挠和限制供应商投标行为。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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