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荷兰豆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定安龙湖成诗蔬菜摊销售的荷兰豆(2025.4.15),检验结论是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定安龙湖成诗蔬菜摊销售的荷兰豆(2025.4.15)。
该蔬菜摊于****,定安县市****
经查,定安龙湖成诗蔬菜摊是在****经营荷兰豆,该负责人表示,该批次产品一共购进荷兰豆2KG,购进价格10元/KG;抽检2KG,抽检的价格12元/KG,一共24元。
当事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和《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以上材料及相关印证,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荷兰豆的事实。
鉴于该蔬菜摊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主动张贴召回公告,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照《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和《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食品摊贩公示信息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之规定处理,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义务的行为,作出处罚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二)、对当事人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处罚为: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以上合并处罚为: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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