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井十洲城(三期)答疑纪要(一)
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的关于市****
问题1:单项合同中含有高度80米以上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这是要求工业建筑或者民用建筑都行
回复:是。
问题2: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工期要求:总工期为1100 个日历天,定额工期 1362个日历天;工期缩短但未计取赶工措施费,建议修改工期或者增加赶工措施费。
回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本项目压缩的工期天数未超过定额工期的20%,不另行计取赶工措施费。
问题3: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二、合同工期,工期约定延误处罚条款,鉴于合同公平原则,建议增加:如阶段工期拖延,但总工期未拖延,且工程质量未受影响,则发包人可酌情返还已扣除阶段工期违约金(但因影响发包人销售安排而扣除的阶段工期违约金除外)。相对应总工期提前,对等奖励。
回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详见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相关约定。
问题4:施工总承包合同3.5分包,关于分包人及分包项目的约定:除本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外。该条款未对承包人是否能够申请分包作出明确规定。对此,提出以下质疑与建议:“除本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外,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向发包人申请专业分包,并应提供相关分包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给发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进行分包。
回复: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3.5.2款中“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修改为“①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工作,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②除本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外,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向发包人申请分包,并应提供相关分包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给发包人、咨询人审查,经发包人、咨询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服务业务;承包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发包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企业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5:施工总承包合同六、投资合作要求,投资款返还未明确返还期限,鉴于合同公平原则,建议增加:项目建设资金支持的期限为期满 2 年...发包人将在15日内一次性偿还承包人提供的全部项目建设支持资金本金。每逾期一日,发包人应按项目建设支持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回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6:施工总承包合同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鉴于《建筑法》第十八条及合同公平原则,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禁止要求承包方垫资。建议增加: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每逾期一日,发包人应按应付未付的万分之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回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7:招标文件“八、投资合作相关要求”中规定:若中标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招标人提供第二期的项目建设资金支持的,每逾期一日,中标人应按应付未付的项目建设支持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而对于招标人未及时偿还中标人提供的全部支持资金本金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并没有相关的违约责任规定,出于合同对等原则,在资金支持期限届满、中标人完成经营合作要求的销售去化任务且销售款全部到账情况下,招标人应一次性偿还中标人提供的全部支持资金本金,若逾期偿还,每逾期一日,招标人应按应付未付剩余的项目建设支持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中标人支付违约金。
回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8: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八、投资合作相关要求”提到资金支持的期限为期满2年........在资金支持期限届满、中标人完成经营合作要求的销售去化任务且销售款全部到账情况下,招标人将一次性偿还中标人提供的全部支持资金本金。而“九、运营合作相关要求”提到“购房款分四期提供....经招标人同意情况下,中标人可以用项目建设支持资金作为购房款向招标人支付。”结合可知,从第一期(预售合同签订)至第四期(交付前)提供购房款的周期暂以3年计算(本项目建设工期为1100日历天),若招标人不同意中标人用项目建设支持资金作为购房款向招标人支付,则等同于中标人需在提供签约合同价(暂以招标控制价下浮10%计算)的(含税) 20%的项目建设支持资金的基础下,额外提供购房款的资金支持(以T19楼栋及车位为例,购房款约3.06亿),实际中标人提供的建设支持资金约5.3亿,且资金支持期限已超2年,着实不合理。建议修改为:“购房款分四期提供.....无需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以用项目建设支持资金作为购房款向招标人支付。”或“资金支持的期限为期满 2年,待期满后(无需完成运营合作要求的销售去化任务,无需销售款全部到账)招标人将一次性偿还中标人提供的全部支持资金本金用于中标人按周期支付购房款”。
回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9:投标须知前附表中“九、运营合作相关要求”提到:“中标人应按整层进行销售去化,且拟销售去化楼层不得跳层,具体以招标人确定的销售范围为准”。因不同楼层的资产价值及销售去化周期不一,请招标人明确具体的销售范围或修改为“中标人在T19楼栋及车位或T18楼栋及车位的销售去化中具有优先选择权,由中标人优先选择后剩余的招标人才能做对外销售”。
回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10:投标须知前附表中“九、运营合作相关要求”提到:“销售单价按①T18 楼栋酒店物业销售均价 10934 元/㎡、②地下室酒店配套用房销售均价 7036 元/㎡、③T19 楼栋办公物业销售均价为 13500 元/㎡、④产权车位销售单价为 18万元/个执行,若泉州市****
回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11:因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该项目地块或者在建工程进行融资的,若在融资偿还完成前,可能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情况,若未能偿还完毕相关融资,可能导致最终销售房产无法进行产权证书的办理,或者拖延销售房产的产权证办理进度。请招标人(或甲方)明确本项目是否会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情况若因招标人将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进行融资抵押登记导致中标人(或乙方)销售去化的房产无法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其他相关许可的,是否应由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每逾期一个日历天,招标人(或甲方)应按销售去化房产价值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中标人(或乙方)支付违约金)且若逾期超过30个日历天的,中标人(或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招标人(或甲方)退还所有建设支持资金、销售去化购房款以及赔偿因此给中标人(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回复:T18楼栋和T19楼栋相关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不存在抵押融资情况。
问题12:本项目对销售去化任务的房产包括了可能的写字楼和酒店,但对于销售去化任务中房产销售后涉及的物业未作出明确规定,请招标人明确销售去化任务的房产是否为自持物业,不需要由招标人或其他统一管理物业
回复:后续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由招标人依法确定。
问题13:《定标要素响应情况表》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是否自拟
回复:《定标要素响应情况表》格式详见本补充通知(一)附件1。
问题14:定标办法中的“投标人负责销售去化承诺”,格式是否自拟,并提供在“六、其它资料”中
回复:投标人在制作本项目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填写承诺销售去化的具体面积数额,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问题15:定标办法中的“省、市****
回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包含“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和“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等。
问题16: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是否仅需在联合体协议上盖实体公章或电子章,其它由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公章即可
回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问题17:若为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否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回复:投标人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投标人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
特此通知!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招标代理: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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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定标要素响应情况表
定标要素响应情况表
定标要素 | 定标要素响应情况及响应说明 | 详见页码 |
备注:
①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要素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填写上表。
②投标人可将各类证书等装订编列章节,并编制页码索引,并在投标文件的应答部分明确说明各文件所在页码,以方便定标委员会逐项翻阅查询。上表填报内容仅作为定标委员会评审参考依据,定标委员会最终以投标人所附的相关材料作为评审依据。
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