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公告
项目名称:激光雷达采购
项目编号:****
题述项目谈判采购文件内容变更如下:
第一章 第3.1项“(1)设立要求: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品制造商(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变更为“(1)设立要求: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谈判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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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项目名称:激光雷达采购
项目编号:****
题述项目谈判采购文件内容变更如下:
谈判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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