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庐江县12、14#弃渣场单季水稻种植承包公告 | ||||||||||||||||||
项目名称 | 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庐江县12、14#弃渣场单季水稻种植承包 | |||||||||||||||||
项目编号 | **** | |||||||||||||||||
委托方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流转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 | |||||||||||||||||
公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9:00始至****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9:00始至****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流转标的基本情况 | ||||||||||||||||||
流转标的 | 土地位置 | (亩) | 用途 | 流转截止日期 | 流转底价(元/亩/季)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庐江县12、14#弃渣场单季水稻种植承包 | 位于移湖街道八里村、永桥村内 | 约2000 | 种植单季水稻 | **** | 280 | 5 | ||||||||||||
1、流转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相关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当地有关政策法规,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及履约的,自行承担责任。 3、该地块为引江济淮12#、14#弃渣场复垦用地,土壤肥力、养分、耕作条件等需意向受让方自行到现场进行踏勘了解,自行考虑弃渣场首次种植水稻所带来的相关风险。 4、该项目无任何水稻种植补贴。弃渣场只能用于种植2025年单季水稻,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空置,受让方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种植等情况,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处以5万元违约金,如因此给委托方带来相关损失,需另行全部赔偿。 5、受让方需自行解决和协调水稻种植过程中各方矛盾,包括弃渣场沟渠、涵洞、田埂、田间道路等配套设施是否符合水稻种植要求,自行与弃渣场原施工单位协调种植场地相关事宜并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直至符合水稻种植要求。委托方一律不予协调以上相关各方矛盾。 6、该项目最终水稻种植效果、收益等均与委托方无关,意向受让方须充分考虑水稻种植过程及产品销售等市场各类相关风险,中标后自行承担各类相关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等。 7、引江济淮安徽段庐江县12#、14#弃渣场可种植面积约为2000亩,本次招标为2025年单季水稻种植承包商,承包期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8、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9、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流转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流转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10、流转期内,流转土地必须由受让方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11、流转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流转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流转价款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2、《土地流转合同》期满或终结时,受让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设施等不可拆除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在合同期满或终结前由受让方将地上作物自行处置完毕,并将流转土地平整后在合同期满或终结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3、受让方自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流转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14、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土地流转合同》。 | ||||||||||||||||||
标的使用要求 |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坏,不得破坏原有田埂等。 2、土地规划用途:种植单季水稻。 | |||||||||||||||||
流转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流转价款须在流转截止(****)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须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成交价的10%,(履约保证金支付形式如下:电子保函、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纸质保函(纸质银行保函、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纸质保证保险)。采用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转出;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纸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纸质保证保险的,办理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的费用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支)出。) 受让方向委托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
三、对意向人的特别要求 | ||||||||||||||||||
(一)意向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流转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空地、停车场)均不在流转范围内,受让方可使用,但不得改动或破坏原有状态。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 (三)流转期内,流转土地必须由受让方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四)流转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流转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流转价款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在合同期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受让方只能获得青苗补偿。 (五)《土地流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设施等不可拆除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前由受让方将地上作物自行处置完毕,并将流转土地平整后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六)受让方自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流转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七)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土地流转合同》。 | ||||||||||||||||||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人参与方式 | ||||||||||||||||||
企业库注册 | 意向方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1.注册网址:http:****:****/)“办事指南”栏目中的“投标人”-“主体库登记”-“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2.注册咨询电话:****。 注:已注册入库的意向方无须重新注册。 |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注册及认证的意向方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2.登记: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方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点击登录查看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元每亩每年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点击登录查看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七、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点击登录查看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承租人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点击登录查看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成交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点击登录查看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成交人收取。 具体标准:标的成交价(总价):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4%;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32%;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24%;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16%,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08%。 | |||||||||||||||||
八、其他说明 | ||||||||||||||||||
1.意向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点击登录查看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点击登录查看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点击登录查看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点击登录查看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点击登录查看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人具有约束力。意向人应主动上网查询,点击登录查看不承担意向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点击登录查看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该地块原为庐江县引江济淮弃渣场临时用地,2024年完成复垦,现处于地力恢复期,意向受让方需考虑实际土壤肥力情况,谨慎投标。 | ||||||||||||||||||
九、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自行踏勘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曹工,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合肥市**** | |||||||||||||||||
技术支持 | ****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点击登录查看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点击登录查看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点击登录查看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点击登录查看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点击登录查看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如因系统故障导致点击登录查看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点击登录查看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点击登录查看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点击登录查看。
附件2: 《土地流转合同》
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庐江县12、14#弃渣场单季水稻种植承包合同
项目名称: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庐江县12、14#弃渣场单季水稻种植承包
项目编号:
甲方(委托方):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中标人):
签订地: 点击登录查看会议室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甲方)通过点击登录查看发布出让公告网络连续竞价的方式,确定 (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中标人,现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中标通知书;
1.1.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其他相关招标文件。
1.2 项目
1.2.1项目名称: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庐江县12、14#弃渣场单季水稻种植承包;
1.2.2项目内容: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庐江县CZHX-QT-12#、CZHX-QT-14#弃渣场2000亩单季水稻种植;
1.3 承包价款
本合同承包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承包价款不含任何与种植产品及收益相关的费用,乙方需自负生产经营风险。
分项价格:
分项名称(田亩面积) | 分项价格 | |
1 | 2000亩 | 元/亩 |
总价 | 元 |
1.4 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1.4.1付款方式:流转价款一次性支付,受让方自土地流转合同签订7日内支付流转价款,最终价款计算的面积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
1.4.2发票开具方式: 不低于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1.5 承包期限、地点和方式
1.5.1承包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
1.5.2承包地点:引江济淮安徽段庐江县12#、14#弃渣场 ;
1.5.3承包方式:引江济淮安徽段庐江县12#、14#弃渣场2025年单季水稻种植承包。
1.6 违约责任
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价格的 0.5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10 %。如该最高额违约金仍无法弥补甲方损失,则乙方应予补足;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承包期间,承包土地的管理、种植、生产及销售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参与任何收益分配。因市场价格波动、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6如果出现政府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招标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6.7 土地使用要求:乙方仅可将承包土地用于水稻种植及相关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承包期间,乙方须保持土地及周边环境整洁,不得倾倒垃圾、废弃物或造成污染。
承包期满后,乙方需将土地恢复至合同签订时的基本状态,并经甲方验收。
乙方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地环境,不得污染水源或破坏生态。若造成环境污染,乙方需负责治理并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6.8 土地的归还:
承包期满后,乙方需将承包土地恢复至合同约定的基本状态,包括但不限于:
清除农作物残留及废弃物;恢复土地平整,不留施工痕迹;保持土地无污染和无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验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7.1将争议提交 庐江县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7.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8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本合同 一 式 四 份。
甲 方: (单位盖章) 乙方: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信息来源:http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