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政府采购任务书编号:FS****95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芜湖市公安局监所中心食堂食材供应商采购(2025)(一包)
首次公告日期:****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1、第三章文件格式-分项报价表中“(元/年)”更正为“(%/年)”。
2、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合同(格式)-“1.7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内容,更正为:“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对方经济赔偿。2.如果甲方延期支付合同款项,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3.因甲方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甲、乙双方应充分协商,甲方应对乙方受到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4.对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甲、乙双方应充分协商,甲方应对乙方受到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5.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管理或不按合同履约,将承担以下违约责任: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6.乙方如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7.乙方如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乙方逾期达 10 天或达到误期违约金最高限额时(最高限额为合同金额的10%),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8.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能完成管理和采购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甲方经济赔偿。9.乙方应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履行合同过程出现的失误按下述情形及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中标供应商应具备持续供货能力,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采购人供货(不可抗原因除外),中标供应商不能保证及时供货,应当在收到订单后2小时内通知采购人,承担采购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并从当月货款中扣除5%金额作为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的赔偿金。2、因中标供应商配送不及时导致伙食供应延时且经中标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影响的,每次从当月货款中扣除2%金额作为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的赔偿金,超过二次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供货合同,扣除全部货款。3、所供应的食材中水产、家禽类为净菜,蔬菜类可使用率应达90%及以上。如达不到该要求则全额扣除当日全部菜金。4、凡经相关部门认定,如因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料原因造成采购人食堂岀现食物中毒等卫生事故的,中标供应商除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外,还要全额承担因食物中毒发生造成后果的费用。采购人有权立即停止中标供应商供货,同时终止合同,扣除当月所有供应原料的货款作为中标供应商的赔偿预付款,同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5、凡中标供应商提供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影响食用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双方确认,第一次扣除当月货款的5%,第二次扣除当月货款10%并停止一轮供货,并承担采购人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更正日期:****
三、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文件其它内容不变。
2.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人下载最新的答疑澄清文件,并制作文件。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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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芜湖市****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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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芜湖市湾沚区世纪华庭物业用房2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殷继宇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