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计划备案号: /
2.项目编号:****
3.项目名称:利川市城区餐厨保供中心项目EPC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
4.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5.预算金额:1181.739756万元
6.最高限价:1181.739756万元
7.采购需求: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8.合同履行期限:60日历天
9.接受联合体谈判:否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基本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采购单位为市级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采购清单须落实依法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
4.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
1.时间:****08 时30分至****17时00分(上班时间为:08:30至12:00/14:30至17:30)。
2.地点:中国利川网
3.方式:通过采购文件预留的电子邮箱****qq.com,发送如下材料并及要求后邮箱回传获取;
3.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2.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4.携投产品属于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部门规章规定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3.5.与本项目采购标的类似的业绩证明材料(标的类似的采购合同-扫描件)
3.6.信用中国网查询无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失信执行人名单、无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截图(1.须带计算机系统日期显示时间;2.时间须在公告发布之日后)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
1.截止时间:****09 时 00分(北京时间)。
2.递交方式:通过线下纸质响应文件现场递交方式。
3.递交地点:湖北省利川市****(点击登录查看综合会议室)
五、开启
1.开启时间:2025年07月11 日09 时00 分(北京时间)。
2.开启方式:参与响应的供应商经推举代表核查无误后,现场开启。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购资金来源于企业自筹资金,且本项目为利川市城区餐厨保供中心EPC项目总承包发包项目的中标单位内部采购项目,依法依规及依据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贯彻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体现廉洁透明的精神。比照和借鉴政府采购方式中的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本项目采购主体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主体,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体系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2.由于本次采购项目涉及安装调试及达标使用的核心内容,采购人对安装调试且达标使用内容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本次谈判比照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供应商提供本项目《安装调试交付使用技术服务方案》,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供应商的《安装调试交付使用技术服务方案》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最优方案的供应商,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未被推荐的响应供应商不进入最终报价。
3.参与响应的供应商不得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平均报价的,且三分之二的评标小组成员一致认为属于低于成本价的,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能够履约完成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认为该供应商的《澄清文件》不能说明情况的,谈判小组可以否决其响应。(履约完成的类似项目证明材料应包括:项目采购信息网页截图、响应报价页面、成交通知书、项目合同及验收合格报告)
4.由于本项目为已经依法通过工程总承包发包方式的招标投标法定程序,且采购内容不属于法定暂估价范围。本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属于企业内部采购行为,本次采购活动适用《利川市城区餐厨保供中心EPC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体系的行政法规、相关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5、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响应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有权提出询问和质疑。提出询问和质疑的应当以规范化的格式并采用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用非书面形式提出询问或者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回复。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询问/质疑》函的,应当在3日内给予回复。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收到回复后,对回复不满意的,应当依据本补充事宜第4条载明的相关法律法规,自收到回复之日起3日内向采购人出资人单位提出投诉。采购人出资单位应当依据本补充事宜载明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给予裁决。采购人出资单位未正式公告裁定书之前,本项目应当依法继续进行。(注:投诉事项须与质疑函保持一致)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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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武汉市****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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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湖北利川市****
联系方式:****
3.采购人出资单位:利川市靓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利川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