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辽源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27批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现将本次转用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使用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
3、批准时间:****
4、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被使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使用的土地为龙山区****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辽源市****
土地补偿费:农用地0.8016公顷×95万元/公顷×20%;
安置补助费:农用地0.8016公顷×95万元/公顷×80%
此次使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村委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由村委会发放给被征占土地的农民。
四、办理使用土地补充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到工农乡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被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实际的调查结果为准。
《征收土地预公告》下发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以上被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但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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