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购买2024-2025年医疗责任险保险服务项目进行采购,欢迎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参加报价,有关事项如下:
报价人资格条件:
供应商资格: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渝财规〔2022〕4号)文件要求,供应商也可以选择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见采购格式)。
采购商务要求
(一)主条款
1.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职业过失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或和侵权的,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
2.保险理赔原则按照被保险人对案件有责任,并按照赔偿协议书的金额执行;
3.医疗责任险投保参数:医生、护士、药剂104人,床位129张;
4.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医疗责任事故,医疗责任险累计赔偿限额60万元,每人每次赔偿限额30万元,每次免赔率10%或免赔额2000元,以高者为限;
5.未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的,但经过卫健委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或政府司法部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或“侵权责任法”调解达成的医疗纠纷赔偿按调解赔偿金额(扣除免赔额)赔偿,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6.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赔偿的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年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该情况必须要有保险公司人员参与,此单项赔付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
7.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2
万元,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10万元。
(二)附加条款
无过错责任条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错行为,但发生了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医疗意外,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补偿要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经綦江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基于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同意被保险人给予患者的适当补偿,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每人每次限额5000.00元,累计限额2万元)。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备注:以上商务要求需全部满足。
资料报送接收时间:
(一)凡有意参加比选的供应商,请在医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本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等比选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比选实质性要求内容。
(二)竞争性比选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三)递交响应文件地点:线下需提交响应文件一式二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纸质响应文件密封后需邮寄或现场递交至:重庆市****点击登录查看,联系电话:****,收件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四)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详见公告。
(五)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公告。
(六)比选开始时间:详见公告。
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二)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医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三)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五)比选费用:无论比选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比选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比选,否则按无效处理。
(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处理。
(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九)采购文件提供的报价文件格式中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未按要求制作响应文件的进行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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