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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点击登录查看征收土地预公告》(庐征预告〔2025〕2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郭河镇(台创园)施湾村集体所有土地0.7177公顷(10.7655亩)。庐江县****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郭河镇(台创园)施湾村张老村民小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用于建设庐江县****
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0.7177公顷(10.7655亩),其中:农用地0.0085公顷(0.1275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7092公顷(10.638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地块 | 被征地单位 | 土地分类面积明细(公顷) | ||||||
乡镇 (街道) | 村(社 居委) | 村民组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合计 | ||
耕地 | 其他 | |||||||
地块1 | 郭河镇 (台创园) | 施湾村 | 张老组 | 0.0000 | 0.0085 | 0.7092 | 0.0000 | 0.7177 |
总计 | 0.0000 | 0.0085 | 0.7092 | 0.0000 | 0.7177 |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合肥市****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关于印发〈庐江县****
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需安置人口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内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为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庐江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郭河镇(台创园)、施湾村、张老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庐江县****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安徽省庐江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安徽省庐江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联系人:赵伟,电话:****)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安徽省庐江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庐江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联系人:赵伟,电话:****)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点击登录查看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安徽省庐江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将于****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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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