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投标人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财务要求 投标人近三年平均利润大于 0 元。投标人需提供相关书面承诺,承诺须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注:公司成立不满 3 年的只须提供相应年度的书面承诺)。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业绩要求 投标人在 ****(以交工日期为准)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至少独立完成过1条公路工程施工业绩。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信誉要求 投标人应出具未存在下列信誉要求的声明函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未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未被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2022 年度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表》信 用等级评定为D级、未被《交通运输部 2022 年度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被列为D级; (3)未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4)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未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用信息中未被列入“列入失信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根据恩施州**** (7)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 (8)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主要人员最低要求: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1 名,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须是投标人本单位注册人员,近5 年内担任过公路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提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目前未同时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之前能够从其他项目撤离(提供承诺)。(附有效证明材料)2.项目总工1 名,具有路桥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5 年内担任过公路工程的项目总工,提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2017 年2 月1日后新办证换证的“三类人员”在“安管人员考核系统” 中打印考核合格人员信息。投标人通过网络打印的带有二维码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视为原件,可不加盖考核部门公章)。以上人员还须提供2025 年开标前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社保缴纳承诺。 附录 6:资格审查条件 其他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安全员1 名,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 类人员”C 类证书(需在有效期内)。(注:2017 年2 月1日后新办证换证的“三类人员”在“安管人员考核系统” 中打印考核合格人员信息。投标人通过网络打印的带有二维码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视为原件,可不加盖考核部门公章)。还须提供2025 年开标前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社保缴纳承诺。 附录 7:资格审查条件(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本项目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不接受大型企业投标。投标人应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的划分标准,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大型企业及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企业其投标文件将被否 决(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的采购活动,工程的 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项目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 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以营业执照上注册日期为准);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和《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 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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