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编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海口市****
联系方式:****
**** 09:51 |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王民、朱少英(被继承人)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海口市**** | 琼(2018)海口市不动产权第****号 | 王民 |
备注 | 原王民与朱少英分别占有50%产权份额,现王民继承朱少英的50%产权份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