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丽代表:
您提出的第196号建议《关于优化农村医疗保险政策的建议》收悉,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控制农村医保涨幅,降低农村医保参保标准
目前,我市****
是为更好满足参保人员日益增长的医疗消费需求、提升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从最初的1600余种增加到了现在的3000余种,居民医保年度支付限额由最初的1万元(新农合)提高到现在的13万元。同时也要看到,随着医药技术的快速进步,居民医疗需求不断释放,加之人口老龄化加速,医疗费用的持续增长对医保制度运行产生较大影响,医保基金支出压力较大,居民医保基金近年来一直处于紧平衡状态,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合理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和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二、进一步扩大农村医保覆盖范围,将更多类型的疾病和治疗方式纳入医保范围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实行目录管理,目录范围由国家、省确定,市****
三、在连续参保的前提下,未报账门诊余额可在次年继续使用
城乡居民医保的门诊统筹,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报销的一种门诊保障政策,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和一般诊疗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保基金进行限额报销,门诊统筹不是个人账户,不可结转使用。参保人员当年度内没有使用的门诊统筹基金,将自动进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大盘子中,发挥其共济保障作用,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和其他参保人员的住院、大病、生育、门诊特殊疾病等费用的报销。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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