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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兴宾区农村规模化集中供水项目一片区(1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澄清通知(二)

广西来宾 全部类型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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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

招标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一、经研究,对来宾市****

序号

招标文件中条款

原内容为

现澄清为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 3821.28万元(勘察费除外);

其中:

√勘察费为:155元/米,最终勘察费为中标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

√设计费为 50.28 万元;

√建筑安装工程费为 3771 万元(包含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临时工程)

暂估价、暂列金额:无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 4244.7万元;

其中:

√设计费为 56.96 万元(含勘察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为 4187.74 万元(包含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临时工程)其中:

暂估价、暂列金额:1343.98万元;基本预备费为:136.27万元。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 其他要求

1.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与收取:由中标人支付。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桂建标〔2018〕37号计算后的40%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一次性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

2.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承包人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即中标价款的1%,存入项目所在地承包人按法规规定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旦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

3.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投标人需严格按照初步设计要求的范围、规模及标准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工作,招标工程量清单仅用于参考分析及报价,除非由于招标人需求变化导致工程范围、规模和标准发生变化,否则总价不予以变更签证,投标人承担施工图及现场施工可能存在的量价变化风险。投标人针对量价风险承担须在投标文件商务标“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中做出相应承诺(格式自拟),否则投标无效。

4.须知正文部分 7.合同授予 7.6 中“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由于系统无法更改,现统一澄清为须知前附表7.4.1 “履约担保金额为设计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之和的5%。”

1.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与收取:由中标人支付。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桂建标〔2018〕37号计算后的40%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一次性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

2.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承包人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即中标价款的1%,存入项目所在地承包人按法规规定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旦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

3.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投标人需严格按照初步设计要求的范围、规模及标准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工作,招标工程量清单仅用于参考分析及报价,除非由于招标人需求变化导致工程范围、规模和标准发生变化,否则总价不予以变更签证,投标人承担施工图及现场施工可能存在的量价变化风险。投标人针对量价风险承担须在投标文件商务标“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中做出相应承诺(格式自拟),否则投标无效。

4.须知正文部分 7.合同授予 7.6 中“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由于系统无法更改,现统一澄清为须知前附表7.4.1 “履约担保金额为设计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之和的5%。”

5.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2.2.4(3)C 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中的“设计及施工的配合”该项投标材料可将其内容上传至系统的“其他资料”。

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以修正后的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为准。

4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工程量清单(未上传)

缺少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已上传。

二、联系方式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来宾市兴宾区城南新区裕达新世纪A区4栋

邮编:546100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话:****

传真:****

招标代理机构: 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南宁市****

邮编:530022

联系人:曾美灵

电话:****

传真:****

交易服务部门: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监督部门:来宾市兴宾区水利局

监督电话:****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电子公章)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 (签字)

2025年7月 11 日

附件:答疑澄清文件正文.pdf 附件:答疑澄清说明文件.pdf 附件:[****001001]来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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