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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歙政征字〔2025〕11号)

安徽黄山 全部类型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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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批准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5〕267号),批准征收歙县****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徽城镇就田村、吴川村、鲍川村、南源口村、大梅口村,桂林镇吴川村。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28.8431公顷(432.6465亩),其中:农用地24.4826公顷(367.2390亩),含耕地14.3092公顷(214.638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2.9018公顷(43.5270亩),未利用地1.4587公顷(21.8805亩)具体现状如下:

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单位:公顷/亩

地块编号

乡镇

所在村

村民组

集体土地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地块1

桂林镇

吴川村

新塘组

4.****10

4.****90

3.****85

0.1352/2.0280

0.1696/2.5440

杨树桥组

3.****75

3.****40

2.****55

0.1409/2.1135

忠塘组

1.****50

1.****90

0.6614/9.9210

0.0078/0.1170

0.0306/0.4590

地块2

桂林镇

吴川村

扒郎坞组

0.6386/9.5790

0.6377/9.5655

0.4223/6.3345

0.0009/0.0135

新塘组

2.****95

2.****25

1.****05

0.1918/2.8770

杨树桥组

0.1460/2.1900

0.1460/2.1900

0.0043/0.0645

徽城镇

就田村

旺村一组

1.****25

1.****25

0.****45

地块3

桂林镇

吴川村

扒郎坞组

0.0630/0.9450

0.0582/0.8730

0.0048/0.0720

地块4

桂林镇

吴川村

扒郎坞组

0.1616/2.4240

0.1616/2.4240

0.0760/1.1400

徽城镇

就田村

旺村一组

0.5917/8.8755

0.5917/8.8755

0.5780/8.6700

徽城镇

就田村

旺村二组

0.0006/0.0090

0.0006/0.0090

0.0006/0.0090

徽城镇

就田村

旺村三组

0.4193/6.2895

0.4193/6.2895

0.4097/6.1455

地块5

徽城镇

鲍川村

后坞一组

0.0700/1.0500

0.0700/1.0500

地块6

徽城镇

鲍川村

车川组

0.0255/0.3825

0.0255/0.3825

徽城镇

鲍川村

塘坞组

0.0492/0.7380

0.0492/0.7380

地块7

徽城镇

鲍川村

车川组

0.2154/3.2310

0.2154/3.2310

0.1007/1.5105

徽城镇

鲍川村

稠川二组

0.2150/3.2250

0.2150/3.2250

0.1493/2.2395

徽城镇

鲍川村

塘坞组

0.4753/7.1295

0.4753/7.1295

0.1801/2.7015

徽城镇

南源口村

小梅口一组

5.****70

3.****80

1.****40

1.****85

0.****05

徽城镇

南源口村

小梅口二组

1.****20

1.****90

0.****70

0.0259/0.3885

0.0783/1.1745

徽城镇

大梅口村

小梅口三组

5.****15

4.****65

0.6649/9.9735

0.****65

0.0479/0.7185

地块8

徽城镇

大梅口村

梅岭一组

0.1020/1.5300

0.0526/0.7890

0.0003/0.0045

0.0491/0.7365

徽城镇

大梅口村

梅中五组

0.****55

0.1231/1.8465

0.4172/6.2580

0.1474/2.2110

地块9

徽城镇

大梅口村

梅岭一组

0.0372/0.5580

0.0328/0.4920

0.0161/0.2415

0.0044/0.0660

徽城镇

大梅口村

梅岭二组

0.0573/0.8595

0.0560/0.8400

0.0332/0.4980

0.0013/0.0195

徽城镇

大梅口村

梅岭三组

0.0007/0.0105

0.0007/0.0105

徽城镇

大梅口村

梅中五组

0.0466/0.6990

0.0412/0.6180

0.0226/0.3390

0.0054/0.0810

合计

/

28.8431/432.6465

24.4826/367.2390

14.3092/214.6380

2.****70

1.****05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点击登录查看将组织徽城镇、桂林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点击登录查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歙征补告〔2024〕13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点击登录查看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点击登录查看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相关权属证书交徽城镇、桂林镇人民政府上报办理变更或注销。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点击登录查看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徽城镇就田村旺村一组、二组、三组,南源口村小梅口一组、二组、三组,鲍川村车川组、稠川二组、后坞一组、塘坞组,大梅口村梅岭一组、二组、三组、梅中五组和桂林镇吴川村扒郎坞组、新塘组、杨树桥组、忠塘组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歙县****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徽城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李 强 ,联系方式:****;

桂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王木徽,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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