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根据《国铁集团劳卫部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劳卫公卫函[2024]14号)相关规定,对《点击登录查看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西安至铜川段西安枢纽联络线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作出以下补充:
1.原3.1条“须在中华人名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为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为“须在中华人名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为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国铁集团所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2.原3.4条“业绩要求:报价人近5年(2020年-2025年)以来具有类似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服务业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变更为“业绩要求:报价人近5年(2020年-2025年)以来具有类似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服务业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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