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
项目名称: 十一师五一新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商业配套项目
发布日期:
联系人: 陆泽文
联系电话: ****
截止时间:
询比价情况说明
十一师五一新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商业配套项目现因工程需要,需吊车设备租赁,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地点 : 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头屯河区五一农场
2.询比价内容: 吊车租赁
机械设备名称 | 型号 | 单位 | 租期 | 租赁数量 | 含税单价(元) | 含税总价(元) | 备注 |
随车吊 | 12t | 台班 | 60 | 1 | 一个台班按8小时计算;不足1个台班按小时计算 | ||
吊车 | 25T | 台班 | 90 | 2 | |||
合计 | 150 | 3 |
备注:1、租赁单价包含税率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包含机械进出场费用、调迁费、机械使用所需的副油维修、操作工工资、餐费及乙方提供租赁物配套使用的(辅材)费用及配合检测、安全文明措施等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暗示的有关责任、义务和风险。
2、以上租赁时间为暂定时间,最终以实际租赁台班班结算。
3、若当天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整台班时,则每小时单价按台班单价除以8个小时计算。
4、单价包含一票制,租赁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
6、支付时间:甲乙双方每月20日对账结算,根据建设单位进度款情况支付结算金额的80%租赁费,剩余20%租赁费次月无息支付完毕。在租赁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投标要求
(1)、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机械租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将不被接受报价人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单,未参加报价的,未能完成报价流程的视为报价无效;投标人IP地址与其他供应商相同的视为串标,记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投标兵团城建集团相关项目。
(2)、报价人在中标后,不履行义务返悔拒绝询比价要求的,报价人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的,记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投标兵团城建集团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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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