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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关于选厂用锻(轧)钢球、钢锻物资项目(项目编码:****)的变更内容澄清如下:
询价文件“附件一 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 ”中“三、合格报价人的资格条件要求”中的“3.1报价人必须为所投铸造磨球的制造商,并提供营业执照。”变更为“3.1报价人必须为所投磨球的制造商,并提供营业执照。”
其它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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