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松阳县****
经查实,当事人韦林生、何建华房屋坐落在松阳县西屏街道荷塘坌86号,****从松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购买所得。房产证(松房权证〔西屏〕字第06152号)登记内容如下,结构:砖混;房屋总层数:2;建筑面积:145.8平方米;房屋占地:61.60平方米;设计用途:住宅。
经查,在2013年前,当事人在松阳县****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
****,浙江中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出具了《建筑物拆除影响评估》,评估结论为“现场勘查,委托所调查房屋构造设置不齐全,若直接拆除韦林生房屋三层区域拟拆除会对现有结构产生严重影响,宜保持房屋现状。”因此,松阳县****
公示期限:****—****止,对上述认定有异议的,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阙火军、麻斯恒
联系电话:****
地址:松阳县****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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