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切换]
关于我们

【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荆政复决〔2024〕52号)

湖北荆门 全部类型 2025年07月16日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乙方宝会员用户开放,会员后可查看内容详情
发布日期:**** 10:40

行政复议决定书

荆政复决〔2024〕52号

申请人:田某。

被申请人:荆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申请人田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荆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限期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合法答复,并书面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位于荆门市XX区XX路X号XX项目的使用权受让人,为查明XX建设的合法性,于****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包含: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商品房预售方案及分层分户平面图;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建筑工程全套施工图;5.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合格证书;6.建设资金到位证明;7.预售资金监管协议;8.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9.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10.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审查意见。被申请人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针对第8项、第9项被申请人回复为“经本机关研判,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经征求第三方XX公司意见,该公司不同意公开信息,本机关认真组织进行研判,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其一、申请人认为相关政府信息并不属于商业秘密,即使属于商业秘密,那也仅是部分属于商业秘密,应当加以区分,对能公开的部分予以公开,对不能公开的说明理由;其二、被申请人在处理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分析,而不是断然采信第三方的观点,被申请人应当先行判断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还应分析第三方认为该信息是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可以通过区分处理的方式予以公开。最后,还要判断保护第三方商业秘密,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缺乏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于****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收到并受理了该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于****向XX公司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征求该公司意见。同日,XX公司向被申请人送达《情况说明》,认为XX项目预售资金相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结合XX公司反馈意见和相关事实情况,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区分处理,并于****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第8项(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第9项(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且相关信息无法作区分处理,不公开该部分信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对商业秘密作出明确定义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8项、第9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了审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第8项、第9项信息进行了认真核查,保存的上述信息主要为XX公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及申请、核准使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预售资金的有关金额信息,相关信息无法进行区分处理。上述信息系与XX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财务、数据等信息,属于开发企业的经营信息,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银行依法有权拒绝个人查询,依法对该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鉴于此,被申请人认为该部分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商品房预售资金主要用于房地产项目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其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开发企业违规挪用预售资金,进而无法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致使购房人合法权益受损。XX项目已于2018年7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进行了不动产登记。鉴于此,被申请人不公开第8项、第9项信息既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法适当,请求贵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湖北省荆门市****

****被申请人向XX公司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征求该公司意见,包括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同日,XX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及《情况说明》,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部分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其后被申请人于****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对申请表1、2、3、5、6、7项信息进行了公开;申请表4、10项信息告知申请人向荆门市城建档案馆查询;申请表8、9项信息告知申请人属于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信息,经研判该信息不予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故决定不予公开。后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于****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快递单号、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情况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并非属于一律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第三方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对是否属于第三方商业秘密进行判断,在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决定是否予以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第1、2、3、5、6、7项信息,关于第4、10项信息告知申请人向荆门市城建档案馆查询。针对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的第8项、第9项信息主要为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上述信息系与第三方XX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财务、数据等信息,属于开发企业的经营信息,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属于商业秘密。被申请人书面征求了第三方XX公司的意见,XX公司认为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后被申请人结合反馈意见和相关事实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相关信息难以进行区分处理且不公开该信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故决定不予公开上述两项信息,并将不予公开的理由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该答复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另经本机关审查,被申请人于****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当日受理,7月15日征求第三方意见,7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点击登录查看

****

【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荆政复决〔2024〕52号)
关注乙方宝服务号,实时查看招标信息>>
模拟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