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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促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的通知

河北承德 全部类型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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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保局,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市医保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各配送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让人民群众能在更多渠道就近就便购买到质优价宜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享受集采改革成果,按照全省工作部署要求,现就促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三进”医药机构范围

集采药品“三进”覆盖的医药机构范围为:一是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含国家、联盟****

“三进”工作的重点在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药店和定点零售药店,各县(市****

二、“三进”药品范围

集采药品“三进”的药品品种范围为:我市执行的集采中选药品。重点是群众常用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

“三进”医药机构要统筹考虑地方实际、诊疗范围、患者需求等多方面因素,按需确定配备集采药品品种。中选企业要切实承担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主体责任,选择配送能力强、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前做好市场预判,科学安排产能,保障集采药品采购使用需求。

三、组织实施

各县(市****

对新开展的集采及到期接续的集采,各县(市****

四、落实集采政策要求

(一)及时注册采购账号

各县(市****

(二)如实填报采购量

各县(市****

(三)按规定签订三方合同

按照河北省《建立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管理工作的机制》规定,中选结果产生后,各县(市****

(四)严格执行平台采购

参加集采的“三进”医药机构通过省集采平台采购中选药品,中选企业应保证供应配送。未参加报量的定点药店,也可通过平台下单采购中选药品,但需补签三方合同。

(五)及时结算货款

医药机构是货款结算的责任主体,按照《河北省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规定,应及时向中选企业结算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药品货款的医疗机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预警,预警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回款的,暂缓拨付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定点零售药店与配送企业存在购销合作协议的,以签订购销合作协议的约定为结算货款时间鼓励医药机构委托医保部门与药企直接结算药款。

五、规范执行有关价格政策

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销售中选药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应执行所在地区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售价不得高于中选价格,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含门诊统筹药店,下同)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集采药品。

总体价格水平不高于本统筹区定点药店量价比较指数的药店,也可适当加价销售,具体按照服务协议规定执行。定点零售药店销售集采药品时,实行“双标签”制,在价格标签上同时标明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

六、设置专属标识牌

参加集采的零售药店要明确标识集采药品,鼓励设置集采药品销售专柜或专区集中展示。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达到要求(零售药店达到50种、民营综合型三级医院达到80种。其他民营医院达到50种)、设置集采药品专区专柜、规范执行价格政策、按要求扫描药品追溯码的零售药店或民营医院,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可授予“集采便民药店”或“集采便民民营医院”等标识牌,并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业务基础子系统-定点协议管理中进行标识。

省医疗保障局将于8月底前完成在“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中药品比价查询模块上标明药店是否参加集采,方便群众选择价格适宜的药店购药。

六、加强执行情况监测监督

各县(市****

医药机构发现集采药品中选企业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不配送等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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