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哈尔滨屹辰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孙胜龙 联系电话:182****7222
邮编:150056
地址:哈尔滨市****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临桂区****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中标公示中,序号62,标的名称:紫外线消毒灯。品牌:凌峰。规格:1050*96*53mm,型号:YL-30W。中标人“桂林思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1)、中标产品“紫外线消毒灯”,品牌:凌峰。由“中山市凌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生产(附1证明材料:中标产品公示截图)。中标产品“紫外线消毒灯”作为第二类消毒产品,其生产制造商“中山市凌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备案(附2证明材料: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属于违反强制性法规的行为。
(2)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紫外线消毒灯属于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必须完成卫生安全评价并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备案。若未备案,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二十条,该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中标产品必须合法合规,未备案的消毒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应依法取消中标资格并重新采购。对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桂林思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质疑事项2:中标公示中,序号34,标的名称:高温消毒柜。品牌:海花。规格:1170mm 520mm *1900mm,型号:H89-1000L。中标人“桂林思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1)、中标产品“高温消毒柜”,品牌:海花。由“广东海花科技有限公司” 生产(附1证明材料:中标产品公示截图)。中标产品“高温消毒柜”作为第二类消毒产品,其生产制造商“广东海花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备案(附2证明材料: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属于违反强制性法规的行为。
(2)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高温消毒柜属于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必须完成卫生安全评价并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备案。若未备案,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二十条,该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中标产品必须合法合规,未备案的消毒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应依法取消中标资格并重新采购。对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桂林思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1)此次中标供应商“桂林思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2)中标公司“桂林思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由于此次采购涉案金额巨大,要求并上报财政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代理机构 “点击登录查看”组织不得力,损害了招标人,投标人的相关利益。要求对代理机构党内通报批评,并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
三、采购人针对质疑的答复
(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1.中标人“桂林思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紫外线消毒灯”生产厂家“中山市****
2.中标产品“序号62项品牌为“凌峰”牌的紫外线消毒灯的制造商“中山市****
3.被委托企业取得了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备案,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规定,也符合《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价规定》的规定。
综上,该项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1.中标人“桂林思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高温消毒柜”生产厂家“中山市****
2.“中山市海花电器有限公司”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价规定》的规定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备案。
综上,该项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所有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均不充分,质疑事项均不成立。现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临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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