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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订内容征求意见的通知

安徽蚌埠 全部类型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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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订内容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管,切实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局对《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起草了《关于修订<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市场主体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请于****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业务科。

邮箱:****@qq.com 电话:****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起草说明

一、修订原因

持续优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竞争主体的资金压力,促进经济发展,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的应用,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业务的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子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用的实际情况,我局对《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促进招标采购项目的充分竞争。

二、修订内容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

三、修订的内容

删除以下内容:

第五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拒绝受到信用惩戒、行政处罚,或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等行为被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明确禁止使用电子保函的投标人提供电子保函。

第八条 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

(一)开标前一年,非法进行质疑、异议和投诉、举报或拒绝配合调查、提供虚假材料,被查处的;

(二)在蚌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各类不良行为,被信用扣分,在信用扣分限制期内的;

(三)被各级行政监管部门纳入信用惩戒或被行政处罚、通报处理,在信用惩戒、处罚、通报处理期内的;

(四)在蚌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因涉嫌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的;

(五)开标前一年,存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涉黑涉恶行为等其他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第十条 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无效保函。

(三)投标人存在第八条规定的不得使用电子保函情形之一的;

四、修订过程

****,面向单位内部各科室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征求修改意见。****至7月26日,通过市公共资源局网站向社会发布《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订内容(征求意见稿),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

关于修订《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管,切实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决定对《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删除以下内容:

第五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拒绝受到信用惩戒、行政处罚,或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等行为被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明确禁止使用电子保函的投标人提供电子保函。

第八条 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

(一)开标前一年,非法进行质疑、异议和投诉、举报或拒绝配合调查、提供虚假材料,被查处的;

(二)在蚌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各类不良行为,被信用扣分,在信用扣分限制期内的;

(三)被各级行政监管部门纳入信用惩戒或被行政处罚、通报处理,在信用惩戒、处罚、通报处理期内的;

(四)在蚌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因涉嫌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的;

(五)开标前一年,存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涉黑涉恶行为等其他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第十条 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无效保函。

(三)投标人存在第八条规定的不得使用电子保函情形之一的;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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