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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签约期已过”为由拒签采购合同合理吗

陕西西安 全部类型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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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签约期已过”为由拒签采购合同合理吗
**** 21:59:47

【有问有答】

以“签约期已过”为由拒签采购合同合理吗

◆ 本报记者 郑杨

问题

近日,有读者来电咨询《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在一起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因接到潜在供应商质疑而中止与中标供应商签约。经调查证明中标人无违法违规行为,但此时,采购人认为签约时效已过,因此拒绝签订采购合同,这种行为合理吗

回答

针对上述问题,业内专家和法律人士一致认为,此理由缺乏法律依据,采购人不能以此逃避签约责任。

“潜在供应商依法只能对采购文件本身提出质疑,不能质疑中标、成交结果。”业内专家吴小明告诉记者。

点击登录查看刘溪表示,采购人如果是因收到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质疑,且质疑事项符合需要中止采购的情形,主动暂停签约流程是符合规定的。但问题中的关键在于,质疑主体为潜在供应商,这显然不妥。

同时,吴小明认为,就算换作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主体进行质疑,既然调查已证明中标人无问题,采购人就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采购活动应该继续。

刘溪告诉记者:“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然而,如果质疑投诉影响了中标、成交结果,这三十天就应该暂停计算。”

对此,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雍秦权进一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这意味着签约期限的计算在采购活动暂停期间也相应中止。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案既然已经调查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就应当继续签约。采购人“签约期限过期”的主张显然不成立。

吴小明还表示:“问题中的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形。所以采购人若执意拒签,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具体罚款数额可以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确定。”雍秦权告诉记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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