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县****
《乐山市****
夹江县人民政府
****
乐山市****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市****
一、征收范围及征收人、被征收人(一)房屋征收范围:根据乐山市****
(二)房屋征收部门:点击登录查看。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夹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化补偿或产权调换。
三、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按照房屋评估价值予以补偿:房屋补偿价值包含“房屋评估补偿价值”和“其他评估补偿价值”。其中“房屋评估补偿价值”包含房屋本身的价值和装饰装修价值;“其他评估补偿价值”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水、电、气、通信、空调移机及其他相关设施设备损失费用等。
(二)搬迁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8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补偿;为非住宅的,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补偿;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补偿。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特殊搬迁,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依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确认房屋产权面积以每月6.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一次性补偿1.5个月,不足400元/月的按400元/月标准补偿。
(四)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每月的标准,一次性补偿1.5个月。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老旧房屋阁楼面积计算: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相关规定,本项目范围内拟征收房屋的老旧房屋阁楼楼层高度2.2米(含2.2米)以上面积计入房屋产权面积。
四、产权调换(一)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以市场化实物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二)市****
(三)市场化实物安置金额(购房凭证金额)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2.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
3.购房装修补贴: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500元计算补贴。
4.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第三条第(三)(四)款补偿标准一次性计算18个月。
5.被征收房屋搬迁费:按第三条第(二)款标准进行计算。
6.按时签约清退交房奖励:按第七条标准执行计算。
(四)可购房源:可购房源为县政府组织的夹江县县城区范围内商品房住房、门市****
(五)资金结算
1.购房凭证只能由被安置人用于购买政府实施部门组织的商品房住房、门市****
2.购买的商品房需缴纳的维修基金、物管费、办证费用、购房税费等由被安置人自行负责。
五、评估机构的确定由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代表)协商确定;协商无法确定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方式确定。
六、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实施进度分片区公告通知签约日期。 七、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或通知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清退交房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予以奖励。
八、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或市场化实物安置方式的差额补偿款支付和房屋搬迁(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偿款,待被征收人清退交房之日起,由征收部门按报账支付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实物安置)的购房凭证金额10%及以内的差额价款,待被征收人购买房屋进行结算后由征收部门按报账支付程序一次性支付。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时应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明,待被征收人搬迁交房拆除房屋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在登记部门予以注销。
(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清退交房后自行到水、电、气、有线电视等部门结清已使用费用。
九、其他(一)征收范围内已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房屋内的一切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被征收人补偿款中扣除相关价值。
(二)房屋征收部门分片区****
(三)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自行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四)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点击登录查看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