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花语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向我局申请办理“5万吨/年日用化工新材料建设项目”消防验收事项(申报流水号:****550001),项目地址:自贡市沿滩工业园区B-9-03地块,我局于****向你单位发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自沿住建消验〔2024〕6号)。
经复查,该项目的消防验收资料存在关键资料有误的问题,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中关于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以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符合消防设计要求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向你单位发出《点击登录查看关于撤销5万吨/年日用化工新材料建设项目消防验收意见书、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现我局决定撤销该工程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自沿住建消验〔2024〕6号)和《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证照编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沿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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