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南宁市****
二、项目编号:****
三、招标人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钟燕平、廖强文;****、****
地址:南宁市****
四、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潘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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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对南宁市****
序号 | 章节/条款号 | 原招标文件内容 | 修改后招标文件内容 |
1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
2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6)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
3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按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收取违约金。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以上任一情形,因承包人拒绝返工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在履行通知后自行委托第三方承担返工及修复工作,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及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也可视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按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收取违约金。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以上任一情形,因承包人拒绝返工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在履行通知后自行委托第三方承担返工及修复工作,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及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也可视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4)承包人若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限提供施工组织、方案、竣工图等文件,发包人有权相应顺延工程款支付时间,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若承包人不按规范、设计、环保、安全及文明措施等要求施工,在发包人发出整改要求(口头或书面)后承包人在3天内未做出任何整改的,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1000—3000元/次的违约金,若不按整改要求时间完成整改的,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1000元/天的违约金,且承包人负责整改至合格,工期不予顺延。如因承包人违章施工造成发包人或者第三方损失的,则该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6)关于质量不合格,未按发包人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因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或者承包人拖欠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单位工程款或其他原因而引起纠纷,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致使发包人被投诉、起诉/仲裁的或致使发包人被判令先行垫付施工人员工资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扣回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该纠纷所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等)作为补偿。 |
4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订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视为承包人违法分包或者转包。因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等造成实际施工人、材料供应商、劳务人员等争议及纠纷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有权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因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等造成实际施工人、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劳务人员等起诉发包人的,所造成的发包人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及按照判决应付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进行相应扣除,不足扣除部分,承包人另行支付。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 (7)承包人在接到业主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质安监等相关手续,并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资料,如未按时办结或未配合甲方办理施工许可证,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订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视为承包人违法分包或者转包。因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等造成实际施工人、材料供应商、劳务人员等争议及纠纷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有权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因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等造成实际施工人、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劳务人员等起诉发包人的,所造成的发包人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及按照判决应付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进行相应扣除,不足扣除部分,承包人另行支付。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 (7)承包人在接到业主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质安监等相关手续,并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资料,如未按时办结或未配合甲方办理施工许可证,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8)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90天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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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