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
定安综执罚告字〔2025〕第139号
海南鸿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定安县日广凤羽林温泉二期29#、31#、32#楼施工项目违法分包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经调查,定安县日广凤羽林温泉二期29#、31#、32#施工项目施工单位是日照市****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分包/分供结算单》等证据为凭。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规定,认定你司存在违法分包给车远松个人的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以及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320裁量阶次一般违法,法定裁量因素“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酌定裁量因素“尚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与车远松已确定结算价格,但未发现存在管理费等违法所得,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予结算工程价款0.5%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捌仟玖佰玖拾肆元捌角捌分(¥48994.88元)。
2.对直接责任人员赵振杰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肆佰肆拾玖元柒角肆分(¥2449.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邮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点击登录查看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 点击登录查看、吴泉蒿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定安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