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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广西柳州春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和佳
委托代理人:蔡成伟
地 址:柳州市****
广西柳州春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收到贵公司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除“四害”消杀服务(****)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予以受理。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函内容高度重视,当即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1原文引用:
广西高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中提供的质量体系管理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涉嫌造假,其通过虚假材料骗取信誉分,导致中标结果不公。
事实依据:
(一)对方公司无三项认证证书的事实依据
我公司通过具体查询渠道,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查询,截至****,未查询到广西高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持有质量体系管理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任何有效信息,即该公司实际不具备上述三项证书。
(二)对方公司在投标中必然使用了三项证书的得分推导
信誉分(满分6分) | 供应商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有一项得2分,满分6分。 注:须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
1.双方得分构成对比
我公司总得分83.25分,其中人员配备(16分)、设施设备(8分)、信誉分(6分)、业绩分(8分)均为满分(合计38分),价格分得分为(74万/75.8万)×10≈9.76分,因此我公司在技术方案分+售后服务方案分的得分为83.25-38-9.76=35.49分。
对方公司总得分92.78分,其报价74万为最低报价,价格分得分为10分;若其人员配备、设施设备、业绩分均按满分计算(16+8+8=32分),则剩余得分需由技术方案分+售后服务方案分+信誉分构成,即92.78-10-32=50.78分。
2.信誉分的必要性推导
技术方案分满分30分、售后服务方案分满分24分,两项合计满分54分。若对方公司未提供三项证书(信誉分0分),则其技术方案分+售后服务方案分需达到50.78分,得分率需高达94%(50.78/54),而我公司该两项得分仅35.49分(得分率66%),如此悬殊的差距远超正常招标中“横向比较”的合理范围,不符合评分逻辑。
若对方公司提供了三项证书(信誉分6分),则其技术方案分+售后服务方案分需达到50.78-6=44.78分(得分率83%),与我公司35.49分的差距为9.29分,属于弹性评分项中“方案优势”可拉开的合理范围,得分构成完全符合评分规则逻辑。由此可见,对方公司92.78分的总得分,仅在其获得6分信誉分的前提下才具有合理性,即其必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上述三项证书。
(三)证书造假的直接指向
基于上述两点,广西高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无三项认证证书,却在投标中通过提供该类证书获得6分信誉分,其行为已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次招标文件中“提供真实有效材料”的要求,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二)质疑事项1的答复:
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贵公司质疑事项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全凭主观推断而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规定,贵公司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成立。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等法律法规,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公司质疑事项法律依据不成立。
经核实,广西高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质量体系管理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三项证书在认证机构的官网上均能查询。
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十九条“……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我公司通过扫码认证证书上的二维码和在认证机构的官方网站上输入企业名称、证书编号等均可查询到相应认证证书信息,并不存在凭空捏造、变造、伪造或者篡改等行为。
对于认证证书的真伪,是否为虚假材料应当由财政部门认定,如贵公司不满意答复,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质疑事项2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2原文引用:
广西高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被执行人记录、司法案件等(立案日期****,金额3万余元),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二)质疑事项2的答复:
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供应商信用是判断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供应商的信用记录直接影响履约可靠性。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及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项目评审当天资格审查结束前,磋商小组对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了信用查询,经查询,广西高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截至****再次查询,广西高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记录截图如下: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及《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
三、质疑事项3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3原文引用:
广西高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存在1起司法案件,相关涉诉情况反映出贵公司在商业履约中可能存在规范不足、风险管控欠缺等问题,我们有理由质疑贵公司是否具备本次项目所需的合规操作能力及合作稳定性。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质疑事项3的答复:
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供应商信用是判断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供应商的信用记录直接影响履约可靠性。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及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项目评审当天资格审查结束前,磋商小组对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了信用查询,经查询,广西高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截至****再次查询,广西高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记录截图如下: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及《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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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
关于除“四害”消杀服务(****)的质疑答复函.pdf (7.6 M)